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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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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发表日期: 2015/6/8 8:37:38 阅读次数: 57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要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有力契机,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出席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时提出的要求。

  那么,在未来5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该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要求?

  “各级公诉部门要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更好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推动实现繁简分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出席会议讲话时这样表示。

  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会议提出,要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公诉部门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参加讯问和案件讨论等方式,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促进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提高退查提纲的针对性,对侦查人员消极应付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证明的,要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或者通报其上级机关。确需自行侦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及时补充关键证据。

  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怎样才能经得起法律检验?会议要求,各级公诉部门要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坚持起诉法定标准,降低起诉风险,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要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克服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的弊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依法适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准确把握撤回起诉条件,完善不起诉标准,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

  法庭是公诉人最重要的舞台,“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本次会议上被着重强调。会议要求,各级公诉部门要做好庭前准备,加强庭前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做好庭前预测和应对预案,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推动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要适应出庭范围更加广泛、出庭类型更加多样、出庭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的新形势,强化当庭指控,着力提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能力,提高出庭应变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能力,加强对公诉主张的说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办理死刑等二审案件是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一道重要关口。会议强调,要重视发挥二审检察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口。要高度重视二审出庭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着力解决开庭启动、阅卷、证据复核补查、出庭等问题,并与法院共同做好案件次生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对一审存在的问题,要严格审查把关,做好提讯和补证工作,确保二审案件质量。对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最规范的办案程序、最审慎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全面综合考量各种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会议还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公诉人和律师良性互动。推广设立网上预约平台、提供速拍仪、刻录电子卷宗光盘等做法,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采纳及其理由。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何提升办案效率?会议提出,要推动实现繁简分流,切实发挥简易程序的分流作用,简化庭审程序。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深化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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