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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司法网拍毁约有代价 浙江一公司为“失信”买单4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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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毁约有代价 浙江一公司为“失信”买单490万
发表日期: 2015/5/19 10:52:46 阅读次数: 83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某工贸公司以2550万元拍得一处房产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后拒绝支付款项,后缙云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拍卖并拍得2060万元,两次拍卖结果之间的差价高达49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工贸公司需向法院补缴490万元的差价。

  2014年12月,因一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缙云县人民法院将其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财产移送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其间,浙江省缙云某工贸公司以25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但该公司除了拍卖前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外,明确表示悔拍且拒绝支付余款。无奈之下,2015年3月16日,缙云法院启动重新拍卖程序,最终以2060万元的价格成交,比第一次成交价格低了49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这笔差额应该由原买受人补足。拍卖结束后,缙云法院直接裁定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490万元由原买受人承担,并责令其及时补交差价,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近日,该公司主动来院办理了补交手续,缙云法院顺利将490万元差价款执行到位。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很无奈,这“一拍一毁”代价太大,但尊重法院的决定。“法律既然这样规定了,我们必须遵守。”该负责人说道,“也怪我们没有考虑清楚,是我们先失信于人。”

  在此,缙云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参与竞拍需谨慎,网拍毁约有代价”。“司法网拍”不同于网络购物,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竞拍成功后不可随意“退换货”,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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