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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视点 最高法《四五纲要》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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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最高法《四五纲要》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发表日期: 2015/4/30 11:02:55 阅读次数: 74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贿案庭审时,他曾要求和落马高官刘铁男、明星房祖名“同等待遇”,着便装受审,并自行脱掉了囚服“黄马甲”。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规定: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当然,不要小看这一规定的宣示意义,除了彰显司法文明,它也可被看做控辩平等理念的深化。

在我国法院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历程中,“脱掉黄马甲”可以与“穿上法官袍”一起,成为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深化的标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法官的大盖帽、军警式制服变为法袍,没想到,竟成为我国启动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7月对外公布了《四五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分为8个领域45项主要内容。同“旧版”相比,此次《四五纲要》分为七个领域65项主要任务。不仅内容大大扩充,而且“由于本轮司法改革真正触及到体制,无论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还是人员管理模式,都面临一次深刻的结构性调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告诉笔者。

《四五纲要》提出的法院改革总体思路,在于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改革的力度、深度前所未有”,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发布会上说。

“案多人少”遇上立案登记制

制约法院司法能力的最主要问题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每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都会用一段文字介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2013年周强就任最高法院院长后,其工作报告中的问题部分较以前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案多人少”问题的阐述,在字数上远超其他问题。

最高法院上一任院长王胜俊2012年和2013年的报告中,“案多人少”被认为是“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困难”。而在周强两年的报告中,其表述不仅未被限定范围,而且愈趋严峻:案件数量从“持续增长”发展为“持续快速增长”;“案多人少、人员流失”的句子前删去了“部分法院”的表述。

3月12日的报告中,“案多人少”问题已从“比较严重”变为“突出”,周强甚至拿出了数字: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

报告同时提出了解决思路,周强提出,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缓解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而加强职业保障的机制前提,是建立法官员额制,从而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四五纲要》也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3月1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4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1%、6.6%。

但在首批6个司改试点省市,除了湖北省受案量罕见地同比下降11.9%外,其余5省市受案数量增幅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增长最多的青海省同比上升了22.9%(省高院受案量同比猛增60.4%),最少的广东省也同比上升了10.36%。

此外,“案件第一大省”江苏2014年受理案件数也同比上升了12.44%,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10)》披露的数据,2006年,全国19万法官审结了855.5万起案件。据新华社2013年7月报道,全国法院2013年法官人数为19.6万,这一数字仅比2006年多出0.6万人,而2013年的结案数1295.7万,已比2006年多出了440万。

在以往,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可控的,比如法院年底不立案,但随之产生了饱受诟病的立案难问题。3月12日,周强在报告中提出,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四五纲要》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是对四中全会提出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落实。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尽管2015年5月1日才正式施行,但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还是达到15.1万件,同比上升16.3%,改变了过去几年行政案件数量萎缩的趋势。

“司法公正让老百姓更愿意去打行政官司,新法立案范围扩大也可能起了作用。”行政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告诉笔者。

立案难还表现为,除了法定起诉条件外,一些地方法院往往苛加附属条件。“比如有些地方法院还要求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开证明,证明被告在法院辖区居住。”民诉法学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轩告诉笔者。

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立案登记制将对法院造成冲击。一位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告诉笔者,立案登记制不仅要求法院对国企改制、征地拆迁等“敏感”案件立案,如果裁定不予立案,还可能面对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的上诉。“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可能会持续三至五年。”他说。

员额制与司法质效

案子多了,但法官却要减少。

“改革前上海法院法官占比49%,改革后要调整到33%”,2月9日,上海市高院政治部主任郭伟清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

“将法官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的39%以内,是目前中央定下的改革基调。前期调研表明,我省目前具有法官资格的有6343人,占中央政法专项编的65.02%。这就意味着现有法官中有2540余人改革后将不能成为员额内的法官。”3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告诉笔者。

张忠厚认为,这一变化将带来法院干警思想的波动,“如何稳定好法官队伍是改革试点过程的重点任务”。

“有的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年均流失法官人数高达百人,他们大多是30—35岁的年轻人,觉得自己选任为法官的可能性不大,就去当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张忠厚说。

在有的中心城市,一个本来准备提拔为副庭长的业务骨干,去了一家外资企业当法律顾问,年薪120万。如果继续留在法院,年薪12万可能都达不到。

张忠厚介绍,江西省主要是基层法院人才流失比较多。2008年以来,有500多人离开了本地法院岗位。而江西省有80%左右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因此矛盾比较突出。

“人才流失有几个主要方向,有的是去党政部门任职,有的是调到沿海的福建、浙江、广东等外省法院系统。”他说。

法官办案任务也将更加繁重。改革前助理审判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审判案件,而改革后没进法官员额的将不再具有办案资格,这就必然导致办案人员减少而案件数量仍呈大幅增长趋势,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我省近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2014年达273992件,同比增长15.77%。”他说。

法官员额减少的同时,法院受理的案件却没有减少。

2014年,3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法院各有100个政法编制,其中法官员额为33%左右。

《四五纲要》将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重要任务,提出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2013年)》披露的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799件。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收案范围,除去大量著作权案件,约有近半案件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至于如何确定法官员额,《四五纲要》提出,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

上述法院负责人向笔者透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员额即依据每名法官每年办案200余件的标准确定。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姜颖曾对媒体表示,在2014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前的11个月,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猛增至1万件。北京一中院主要受理知识产权确权类行政案件,此类案件2013年只有2780件。

《法制日报》亦曾报道,2014年前10个月,北京全市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万余件,其中3个中级法院受理1.1万余件,同比上升180%。2009年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总量的20.55%,2013年已跃升至29.68%。

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对媒体表示,截至2月下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收案2900多件,审结400多件。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员额已所剩无几。公开报道称,已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呼吁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编制。

对此,《四五纲要》提出,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

“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开展后,‘案多人少’矛盾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更加突出。”2月9日,上海市高院政治部主任郭伟清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

“健全职业保障是‘牛鼻子’”

固定的法官员额,让“业务庭里的一些年轻法官(不少是现在的办案骨干)担心进不了法官员额,综合部门有审判资格的人担心出路会更窄。”江西高级法院院长张忠厚告诉笔者。

相比于上海,其他试点采取了更灵活的员额比例,吉林省高院院长王常松在今年初的吉林省“两会”作报告时称,用3至5年时间将全省法院法官员额控制在39%以内,其中省、市、县三级法院法官员额分别控制在34%、37%和40%以内。

今年年初,海南在全省范围完成了一轮法官选任,通过“考核+考试”的方式,将现有的1540名法官遴选为1138名。据《人民法院报》2月9日报道,海南法院1540名法官中,有107人临近退休,自愿转岗,放弃选任;有40人不符合参选资格,其中有38人属于有违纪情况,2人属于夫妻在同一单位需要依法回避转岗。

《法制日报》3月10日报道,此轮选任完成后,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称,海南省司法改革已经渡过了最艰难的阶段。

按照39%的法官员额,海南省最终的法官人数应为600人。“但海南省法院存在人才断层,近年来处于法官退休高峰。”一位熟悉海南省司法系统的学者告诉笔者。这意味着,5年内,海南省可能腾退出大量法官员额。

可是,在全国范围内,周强2014年报告中的“法官断层”问题没有写进今年的报告。2014年9月,周强在贵州调研时指出,要通过交流轮岗、待遇倾斜等方式充实基层和偏远地区办案力量,解决这些地区法官断层问题。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难还在于法官待遇。据新华社报道,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2014年8月、9月,周强在青海、广西调研时称,健全职业保障是“牛鼻子”。

此前通过中央深改组审议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已明确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随着公安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法官薪酬如果没有明显提高,在法院内部可能会出现法官薪酬低于法警(按警察职务序列管理)的不正常现象。”一位高级法院院长告诉笔者。

“一切不以涨工资为目的的司法改革都是耍流氓,”这是网络中,特别是法官朋友圈中流传甚广的“段子”。如果说这还只是调侃,2月13日,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出的招聘启事,则再次搅动了法官群体脆弱而又躁动的心灵。

这则招聘启事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年薪可达15万,中级法院法官为20万,高级法院法官25万,最高法院法官如果来投,可享受30万年薪。

法官的真实待遇如何?2014年7月,北京法官张伟辞职,然后在微博上贴出了自己的工资条:应发月工资6669元,扣掉社保和106.2元个税后,实发5555.8元,“几乎宣告购房、买车的事儿将与你无关”。

好在《四五纲要》已提出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公开报道称,上海将建立与法官等级挂钩的单独薪酬制度,构建等级工资、绩效奖金、职业年金等相结合的薪酬体系。目前相关方案已报中央审批。

审判权如何运行?

此轮司法改革中,试点地区的法官员额将缩小至33%—39%。尽管同时规定了46%—52%的法官助理员额,从而将85%的法院队伍引入审判一线,但由于法官助理多处理事务性工作,这意味着合议庭的审判模式将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央司改试点启动前,最高法院已率先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在深圳等地初步取得了较高的司法质效。

早在2012年,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就在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等全国12家法院试点。盐田区法院选任15名主审法官,并按照“1+1”办案模式,为每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助理,建立法官单独序列,实现法官职业化。

其2013年工作报告显示,在开始试点的2012年,盐田区法院结案率同比上升7.5%,超过了同比上升3.8%的受案率。

2014年9月,最早开始司改试点的上海任命了首批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依据资历的不同,法官助理被赋予庭前调解、草拟裁判文书等审判职能,以及调查收集证据等辅助工作,并代行书记员职能。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1—11月,试点法院之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89.21件,同比上升26.99%;其中,一线办案法官的人均结案数达224.60件,同比上升23.68%。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已运行一年半时间。在合议庭内部,佛山中院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办案,同票同权,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直接对外发布,而审判长则是把握文书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

《四五纲要》提出,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

如果出现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佛山中院采取的办法是少数服从多数。

以“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的3人合议庭为例,如果2名审判员均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那么,这符合佛山中院认定的“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形,“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1名审判员与另外的审判长和审判员意见不一致,佛山中院则未予明确规定。

但不管哪种情形,在制度设计上,均存在最终在合议庭内部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定案的可能。佛山中院还规定,合议意见与裁判结果屡屡不一致的法官将被调离审判岗位。

重庆市四中院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之一,这家法院成立了一个“金光闪闪”的委员合议庭,院长任审判长,另两名成员都是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据统计,2014年1月至10月,副院长办理案件40余件,庭长、副庭长承办案件436件,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939件,占已结案件总数91.6%。此外,2014年1月至10月,重庆四中院共召开13次审委会讨论决定17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占已结案件总数的1.1%,同比36次、109件下降82%。

院领导审案大数据

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上至院领导,下至书记员,其职务职责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最明显的变革之一,就是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这些“院领导”重回法官角色,纷纷披袍断案。

公开报道称,2014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院长和分管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或列席合议庭合议案件3257件,各级法院庭长、副庭长亲自办案15444件,共计18701件,占全区审结案件数的13%。

与此同时,上半年全自治区法院审结各类案件147858件,同比上升13%,院、庭领导审案给审判力量带来的增量之大可见一斑。

让院长审案的办法很简单—下指标。2007年3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但其中只是要求“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现在不同了。

2014年年初,广东省高院下发《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须承办1—2件案件,担任审判长审理2—3件案件。

在此基础上,广州中院要求院长每年至少要办两起案件,副院长4件,其他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6件。佛山再加一码,要求担任审委会委员的法院院长每年办案数量不得低于3件,副院长不低于10件。

2月,南京中院出台规定,要求全市两级法院的院领导,每年办案数不少于6件,庭长办案数不少于所在庭人均办案数的20%,副庭长不少于70%。

安徽高院则实施了“庭审亲历”活动,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每月至少集体现场旁听一件拟报审委会讨论案件庭审情况,或者由审委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全年总计不少于10件。其中,年案件受理数5000件以上的法院,应不少于15件。

有些“领导”则始终保持着法官的本色,比如十八大代表、全国优秀法官、赤峰市中院副院长李红艳,今年上半年带领合议庭下乡巡回办案110余件,调解30余件。

法官助理显露身手

在司改试点上海,法官助理已广泛上岗履职。

徐汇区法院去年共受理1200余件刑事案件,其中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以及庭前会议的占到近13%。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调查核实案情等工作都交给了法官助理。

当然,法官助理的职责还不止这些,比如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

有司法实务界人士告诉笔者,以往,这些事务要么由法官亲为,要么交给书记员,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法院加快了书记员升任法官的速度,以致有些法院出现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象。

2014年,广东高院院长郑鄂撰文称,仅仅依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无法解决书记员队伍的管理问题。目前广东省大量审判辅助事务只能依靠合同制的非编人员完成。非编人员薪酬待遇偏低,缺乏职业上升空间,导致流失率很大。

郑鄂建议,可考虑用事业编制或政府雇员编制组建单独序列的专业化、相对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使每类人员都有相应的等级、待遇和晋升空间。

郑鄂提出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另一重困难,即在法院内部人员“争夺”不超过40%的法官员额之外,还存在着同样“残酷”的编制争夺战。

东部某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她所工作的检察院有150多人,但只有70多个行政编制,大量书记员都是“临时工”,她的身份也颇特殊,属于单位自筹经费保障的事业编制人员,但仍“高临时工一等”,在地方财政紧张的当下,她所担心的不是成为一名检察官,而首先是如何保住检察院的“饭碗”。

《四五纲要》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最高法院设了新机构

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四五纲要》提出的第一项主要任务。

1月28日和31日,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揭牌。

两个巡回法庭的规格都很高。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刘贵祥和胡云腾分别为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两人还分别担任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研究室主任。

除了历史上曾有过的最高法院分院,单就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来说,早在2003年就被提上了日程。那年全国“两会”上,云南团、河南团、浙江团和广东团的89名代表,在不同的建议案中都提出了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建议。

最高法院也给出了积极的回应,在答复代表建议时认为,该建议在目前人民法院设置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重大改革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阶段性改革措施。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3号,是一座9层的独立建筑。庭长胡云腾介绍,第二巡回法庭的建设体现了“沈阳速度”,“仅用了19天时间就完成了原单位的搬迁工作”。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12月15日,中组部批准第二巡回法庭成立党组。到当年12月底,第二巡回法庭已完成了办公楼装修和设备安装。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介绍,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东三省地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较多。

笔者得到的一份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关于辽宁省涉诉信访的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至2008年,辽宁进京上访数量接近2万件,超过这期间全国来访总量的9%,即每11个来京上访的案件中就有一个来自辽宁。

而在2005年5月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培训班上,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在总结讲话中透露,2004年,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4省的群众来京上访占了全国法院群众来京上访的44%。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第二巡回法庭的重要职责。最高法院原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在2014年7月成为最高法院首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但半年之后,郑学林成为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是在推动诉访分离背景下成立,郑学林的多年立案工作经历又将在第二巡回法庭得到发挥。

第二巡回法庭邀请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院的信访法官入驻办公,解决或带回去解决向三个省高院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东三省向最高法院信访的案件,依然由第二巡回法庭处理为主,三个省的入驻法官主要是配合第二巡回法庭工作。”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珂说。高珂原为最高法院立案庭审判长,他是第二巡回法庭的9名主审法官之一。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巡回法庭设置地点的选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及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相关。

“设立巡回法庭以后,最高法院的机构多了,对最高法院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胡云腾回答笔者。

“第二巡回法庭会随时采用信息化手段,与最高法院本部、第一巡回法庭保持沟通,第二巡回法庭审判的案件,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避免出现各自为判。”胡云腾说。

“对于在东北巡回区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最高法院关注、第一巡回法庭注意的,会随时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将某个特定案件直接移送最高法院本部审理。”胡云腾说。

事实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还承载着更多可能的司法改革任务,“比如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能否在未来成为一个新的审级”,一名最高法院司改办人士告诉笔者。

以审判为中心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四五纲要》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格外重视,单列一节,分7个主要任务进行了详细规定。2013年举行的全国“六刑会”明确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但从庭审中心向审判中心的变化,说明对诉讼制度改革的设计再次升级。

在2014年12月举行的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大部分代表认为“庭审中心”和“审判中心”是两个概念。庭审中心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中心主要解决外部关系,强调审判活动在包括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的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作用。

《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最高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在这次年会上,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已经得知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写入“以审判为中心”,但由于官方文件尚未公布,“其难抑兴奋之情,又不能明确对外宣示,为此颇受煎熬。”

事实上,北京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的刑诉法学者告诉笔者,过去的“庭审中心”可能是法院欲言“审判中心”又止的策略性说法,四中全会前,最高法院之所以没有明确提出审判中心,就是在考量其他方面的反应。在我国体制中,法院与检察院同为司法机关。此外律师群体也一直在鼓与呼,要求在庭审中得到同等“抗辩权”。

在这位学者看来,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理应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只不过,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往往会以“侦查”为中心。比如,法庭审判时,并不以被告人的当庭直接言辞为准,而是以侦查时形成的案卷为准。相关侦查权限,则又囊括了多个部门。

“证人出庭是区分侦查中心和审判中心的关键性标志。证人不出庭,‘对质在法庭’,‘调查在法庭’都是空话。”一名刑诉法学者说。

《四五纲要》同样要求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同时,《四五纲要》还要求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从三中全会《决定》“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排非”在一步步深入。

为了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最高法院正在牵头起草一份新的文件,题目就取自三中全会《决定》,名为《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威人士透露,这份文件近期将以两高三部名义出台。

1998年,非法证据排除首次写入司法解释;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刑诉法修改,上述“两个证据规定”的基本内容入法;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被北京大学刑诉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是对“刑讯逼供”外延规定最全面的一部官方文件。

“排除非法证据这个司法专业问题被写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的直接原因,是2013年浙江省连续发现了两起冤假错案”,最高法院一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这之前,国内也曾发现过一些冤假错案,但在经济和司法相对发达的浙江仍出现冤错案件,在法院系统形成了地震般的影响。”

对于“刑讯逼供”这个公认的冤假错案之源,司法认定一度相对保守。刑诉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前只是指暴力、威胁手段,修法后扩展为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等到2013年最高法院的《意见》,非法方法又加入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权威人士介绍,正在起草的《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排非”目标对准了“疲劳审讯”。有权威人士介绍,新文件设想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首先从禁止角度考虑,每次讯问时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保障角度,被讯问人每天有不低于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的权利。

之所以设定三重保障,是为了防止这些保障被一层层冲破。“要写进去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有合理‘方便’的权利,”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说,“否则侦查人员很可能故意不让被讯问人‘方便’。”

非法证据排除直接限制侦查权的实施,因此,新文件的起草被知情人士形容为分歧很大,“可能需要妥协”。

四中全会《决定》出现了一些新提法,比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这个“源头预防”据说被起草者本人认为是“得意之笔”。这样的表述同样出现在了《四五纲要》中。

现实中,尽管“排非”制度运行多年,但刑诉法学者收集的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仍是凤毛麟角,通过“排非”直接改变判决结果的案例更是罕见。因此,将“排非”从审判环节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环节颇为必要。

笔者得到的数据显示,某地级市检察院2013年排除了27起非法证据。但仅是程序提前还不能称为“源头”,预防工作还应该做到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中。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院发布了一份“排非”调研报告,调查结果显示,一些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十分清楚的价值判断。

以审判为中心,目的是要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司法人权保障,这是《四五纲要》广受社会关注的原因。这亦是社会公众面对这部包括65项主要任务的法院改革顶层设计,关注点却集中在脱掉“黄马甲”这条“花边新闻”的原因。

 

 

 

信息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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