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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法律委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可行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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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可行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发表日期: 2015/4/24 15:59:05 阅读次数: 71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委员长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乔晓阳说,本次常委会会议20日下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两者分离的体制,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急需的标准未能及时制定,不能满足维护食品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国务院为此专门召开了协调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作出调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药管理对保证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逐步扩大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农作物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建议将修订草案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修改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婴幼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修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配方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快速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罚依据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原修订草案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选的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结果是确定的,二是结果不够确定。对结果确定的,应当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这项规定除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外,也应当适用于对其他食品的抽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上述修改。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范围仍限定为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宜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研究认为:目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由省级制定摊贩具体管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地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但法律施行近6年来很多地方尚未出台有关办法,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或者明确地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各地应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而且,按照修改后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法施行后一年内制定出台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未能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信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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