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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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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表日期: 2015/4/23 22:40:11 阅读次数: 64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清理编纂后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通过《公报》刊发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重要载体形式。《公报》刊发的案例形式规范、内容丰富、要旨鲜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作用,不少案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以前发布的案例,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选编要求严格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报》案例进行清理编纂,将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提升为指导性案例,对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批发布的八个指导性案例,包括婚姻家庭案例一个,知识产权案例五个、涉外民商事案例两个。婚姻家庭案例主要涉及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继承问题;知识产权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软件著作权等方面的问题;涉外民商事案例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方面的问题。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有利于依法制止常见多发的网页上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惩治损人利己、违背诚信和商业公德的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公司诉鄄城鲁锦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这就统一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裁判标准,明确划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通用名称正当使用的界限,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概念和范围。该案例还明确了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边界。该案例通过进一步明确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鼓励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案例合理界定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转移,有利于明确侵权对比标准,保护著作人权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旨在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该子女出生后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以及在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该案例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以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51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条款所规定的“外来原因”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界定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该案例有利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指导案例52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航空旅客运输中,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航段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个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外,该案例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该案例有利于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行为,引导旅客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民航秩序,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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