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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种子侵权”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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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种子侵权”乱象
发表日期: 2015/4/20 22:43:49 阅读次数: 63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农谚有云:“好儿要好娘,好种多打粮。”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我国种业市场仍存在着假冒侵权现象泛滥、种质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对当前种业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作出明确规范。

  “卖改装车”需经“原车主”同意

  农业育种周期长、投入大,培育一个优质品种常常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艰辛努力。因此,总有一些企业期望“走捷径”,在前人培育出的优质品种基础上略加“修改”,就当做新品种推向市场。

  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2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介绍,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原来一辆旧车换两个车灯就属于“新车型”,现在将明确认定为基于原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种业市场上生产、销售“改装车”,必须经过“原车主”同意。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表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原始品种一旦申请保护,别人就不能随便使用,如果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必要的使用费,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优质种企品种审定将开“绿色通道”

  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定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同时,针对蔬菜、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长期缺乏管理的情况,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提出对优质种企的品种审定开设“绿色通道”。草案规定,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

  “现在一个种子品种在审定之前,需要国家或省两级做审定试验。”李立秋介绍,试验的目的有三个,一是品种有什么致命弱点,二是品种的适种区域,三是品种的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但是,现在国家和省两级审定能力不足,不能够完全承担所有申请人的试验,开辟绿色通道有助于缓解资源紧缺局面。另外从大趋势看,品种审定最终是要企业自己试验再进行登记。先给有能力的优质种企‘开口子’,正是为今后的品种登记制探路。”

  外国人获取中国种质资源将戴“紧箍咒”

  作为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也是各国争相保护利用的战略性资源。我国地域辽阔,种质资源丰富,但现行种子法却存在一个可能导致种质资源流失的“漏洞”。

  “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刘振伟表示,这导致部分境外人士能够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为遏制部分地区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保护区、破坏国家战略资源的现象,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转基因育种需“及时公告”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据刘振伟介绍,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记者林晖、王宇)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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