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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时评:管好"跑站"人法律须刚柔并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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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管好"跑站"人法律须刚柔并济
发表日期: 2015/2/5 8:41:10 阅读次数: 51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4年12月4日,24岁的陕西男子高某顺穿着黑色西装,出现在凉山州会理县救助站。他告诉工作人员,自己钱包被偷,没钱回家过年。最终,会理县救助站按规定给了高某顺一张到攀枝花的车票。事实上,高某顺的“跑站”经历,并非个案。这是一种还不被人熟知的职业乞讨方式,行内称作“跑站”。(据2月4日《成都商报》)

  “跑站”,简单来说,就是一群身体健康且没有遇到困难的人,游走全国,编造各种凄惨遭遇,专门到各地救助站及政府部门求助骗取钱财。《成都商报》记者卧底进入职业“跑站人”群体进行了近两个月的暗访调查,揭开了这个行业不为人知的内幕,也引发我们对流浪乞讨人员该如何救助方面的深沉思考。

  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就曾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符合条件,救助站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但是当时有个情况,就是最初救助信息未能全国联网,火车票也没实行实名制,这就让“跑站”者钻起了政策空子,据报道,这些编着悲惨故事,辗转全国各地救助站骗取钱财的“跑站”高手,一年能轻松赚到10万元。这样的做法不仅骗取了社会上众多良民的钱财,更伤了许多善良人的心。笔者以为,对此现象,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警觉,要“刚柔并济”,将这些游走在社会边缘的人挽救回来。

  2014年6月,民政部下发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55条规定: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可以说,这断了不少“跑站”人的“生财之道”。但这还远远不够,且规定缺乏细化措施,对于的确需要现金救助的人员,此规定难免有“一刀切”之嫌。

  现在,当务之急是在各地救助站,包括妇联、团委等单位安装全国联网的救助系统人员名单查询,对于同一多次求助者,如经查实系职业跑站人,立即被纳入救助黑名单。同时,该救助站的信息系统应该与公安部门联网,以此核实这些人的具体信息,到底需不需要救助,而不是仅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凭经验进行判定。

  再一个,必须对目前的救助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处罚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根据目前施行的规定,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一年内不超过2次,超过就可以拒绝救助。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跑站”者已熟悉了救助条文和规则,钻政策空子,有计划地在各地救助站跑,基本不会在一年内到同一个地方重复求助。且识破职业“跑站”者的伎俩后,对其该如何处理也很难定性,目前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是其虚构一些事实隐瞒了一些情况,骗取别人的信任和同情获取钱财,算不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呢?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总之,我们还是要分清具体情况,既不能对所有“疑似”流浪乞讨的人员都不予救助,也不能让别有用心者钻了法律和道德的空子,唯有“刚柔并济”,才能让每一个流浪者过好“暖冬”。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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