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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我国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四事故煤矿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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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四事故煤矿矿长
发表日期: 2010/11/17 7:40:18 阅读次数: 129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明知井下瓦斯超标仍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致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5名矿长,4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刑,1名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刑。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煤矿矿长。 

  河南省平顶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保振在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院9月以来先后3次开庭审理该案,今天第4次开庭进行公开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该矿被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 

  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韩二军(新华区四矿技术副矿长),侯民(新华区四矿安全副矿长),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防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测员在瓦斯超标时不能让瓦斯检测器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转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示他人伪造瓦斯报表,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同时,4名被告人还擅自越界开采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另1名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2009年9月5日,该矿发生冒顶。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而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根据5名被告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可从轻判处,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新闻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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