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就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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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民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