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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温州中院重拳打击“假破产、真逃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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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重拳打击“假破产、真逃债”企业
发表日期: 2014/11/12 12:16:12 阅读次数: 20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1月10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并公布打击逃废债十个典型案例。据介绍,《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

  2013年至今,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的50.76%和54.36%。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温州中院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据了解,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额达9174万余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万余元。“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人队伍、破产法官队伍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加之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亟须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

  为此,温州中院出台共29条的《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纪要》创新性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同时,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温州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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