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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河北省政府遭"反垄断调查" 称因误读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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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遭"反垄断调查" 称因误读国务院规定
发表日期: 2014/9/13 20:16:58 阅读次数: 64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河北曾出台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了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 

  昨日,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家发改委 

  涉歧视性规定责令改正 

  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反垄断专题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通报了河北遭“反垄断调查”事件。 

  许昆林称,日前,发改委接到了韩国大使馆的举报:河北对本地客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过路过桥费打“对折”,只收半价,但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一个在天津的中韩合资企业,未能享受到该优惠待遇。 

  许昆林表示,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此系《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首次涉及行政机关。 

  河北相关部门 

  整改方案已上报省政府 

  昨日,河北省物价局收费处崔处长、河北省交通厅宣传处李主任表示,已向河北省政府上报了整改方案,恢复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同等收费价格。 

  二人都表示,当初之所以制定了本省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政策,是因为“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曾出台文件规定本省客运车辆可享优惠政策,我们做出了本地客运车辆半价的规定。”崔处长说,“2013年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或许‘误读’了国务院规定”。李主任也表示,“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 

  ■ 延展 

  浙江也曾出台本省客车优惠政策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去年11月28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官网曾发布《我省高速ETC系统全力做好客运班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一文。文章称,将对本省客运车辆推行半价优惠政策,称此举系执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在交通运输部官网,新京报记者查询到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文件原文。该文件只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依据文件的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统一本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车型分类,然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但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当地车辆出台优惠政策。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时,对本地车辆出台优惠政策,并非只有河北一地。 

  据媒体报道,2012年8月1日起,浙江省开始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本地20座、40座客车,只要在2012年7月30日前办理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享受收费优惠3年政策,但外地20座、40座客车与此无缘。(记者王姝 见习记者侯润芳) 

  ■ 观点 

  释放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2008年制定《反垄断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俗称的“行政垄断”做出了明确规定。 

  他表示,《反垄断法》明确了“行政垄断”的各类情形,如“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他强调,虽然跟行政权力有关的经济领域,多有涉嫌“行政垄断”的影子,“比如河北就高速公路制定的差别性待遇,就是对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表现”。 

  但《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对于涉嫌行政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 

  他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向市场放权,特别是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次国家发改委向河北省政府发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函,具有积极意义,释放了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消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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