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一批法规规章9月1日起施行 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批法规规章9月1日起施行 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
发表日期: 2014/9/1 20:41:12 阅读次数: 51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9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开始施行。其中,此前备受关注的非营运类车辆6年内免上线检验制度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将为广大车主带来便利。

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检验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大部分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

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根据意见,今后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年检新政的新车仍需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

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合理可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就工伤保险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突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根据规定,符合下列4种“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将受到法院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

此外,针对工伤因第三人所致的索赔难问题,规定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并已获工伤认定,本人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煤炭经营:高灰高硫劣质煤将退出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更加注重环保方面的监管,明确要求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炭。

根据办法,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要求,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若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不合理,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消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最高法通报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
下一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