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配套制度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5部规章
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
今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公布5部配套规章,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共18条,就抽查定义、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内容、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等备受关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共2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条件,以及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共24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管辖分工、报告责任、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公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共21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报告责任、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公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规定》的公布施行要求工商部门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共治,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将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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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了“操作指南”
国家工商总局27日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如何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其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抽查办法,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依法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应当配合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哪些企业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统一公示。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但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这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满3年前的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如何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且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示的信息首先包括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果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相关链接: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消息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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