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我国拟修法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国拟修法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
发表日期: 2014/8/27 19:48:52 阅读次数: 63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说,这样的规定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提高了法律层级和效力,增强了震慑作用。

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邬燕云指出,这样的规定将国务院文件中的相关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禁入的处罚,意在加大惩处力度。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介绍,原来在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处罚时,主要处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这次修改,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将被追责,法律责任更清晰,有利于相关责任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增强法律的执行力。

 
 
 
 
消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国土部:力争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下一篇:最高检:减刑、假释问题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突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