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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一批法律法规8月起施行:养老金异地取现部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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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8月起施行:养老金异地取现部分免费
发表日期: 2014/7/31 10:54:14 阅读次数: 71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实施。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发布商行服务费新规,规定银行于8月1日起免收13项服务费,其中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也将部分免去。此外,人身险保单从8月起将实现投保前查询真伪,银行结售汇业务“简政放权”系列措施将实行,上海自贸区条例也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与物品将被监管。  

  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等13项银行服务费将免收 

  2014年2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今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目录,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项目。通知中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其中,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于7月27日发布相关消息称,从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将部分免去。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银行结售汇业务“简政放权”8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结售汇业务发展和外汇管理职能转变,央行6月27日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发布,下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该办法的执行将增加一部分原本不具有结售汇资格的金融机构,但不影响银行已经取得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央行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相关事项。 

  8月1日执行的《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分别制定管理规范;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的转变;五是根据外汇实践发展,修订部分罚则内容。 

  人身险保单8月1日起将实现投保前查询真伪 

  2013年12月30日,保监会就此前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了答记者问。保监会表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将印刷条款编码,消费者可以对条款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届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将建设完成,并将提供保险条款信息实现查询功能。 

  事实上,对于人身险保单真伪的查询工作,早在2009年起上海、北京等地区的保险业协会已经建设了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可通过该平台验证保单信息,但消费者只能投保后输入保单号和个人信息才可验证。而按照保监会新规,自8月1日之后,投资者在投保人身险之前即可核实自己所要投保的保单是否真实,避免了投保虚假保单。 

  据了解,对人身保险条款进行编码的具体工作中,保监会首先对保险条款编制与印刷提出要求,明确条款编码由文字码和二维码共同组成,条款编码应印刷至条款首页。 

  此外,保监会还对查询工作提出指示,要求中国保险业协会增设条款查询平台,方便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保单信息。 

  上海自贸区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 

  为了推动贸易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与物品将被监管 

  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提出了监管要求。 

  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告提出,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此外,公告对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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