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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商标侵权当事人起诉工商局程序违法 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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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当事人起诉工商局程序违法 二审胜诉
发表日期: 2014/4/10 8:12:38 阅读次数: 6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佛山市工商局依法对商标侵权以及售假人员进行查处,却因为“程序违法”而功亏一篑。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宗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权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在此起“民告官”的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一审:商标侵权被罚79万多元

  2012年5月4日,佛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外籍人员巴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OLO WORLD”的旅行箱及不符合标准的彩色电视机。工商部门接报后,当天对涉案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没收涉事产品。经鉴定,送检的产品在“防火”等四个项目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工商部门后向巴斯送达相关报告,巴斯没有提出异议。


  同年10月23日,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巴斯销售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有二,一是工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为自己提供翻译,以致自己完全失去申诉的权利,其次是处罚依据显失公正。

  法院查明,“POLO WORLD”商标为美国波罗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授权广州波罗沃公司为商标皮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总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二审:认定工商部门程序违法

  巴斯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工商部门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向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巴斯在二审庭审时提出。

  工商部门提出,其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巴斯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提供了邮件编号加以佐证。

  法院查明,该特快专递于同年10月10日由一个名为“成某霞”的人签收。而巴斯则一再强调,他的确没有收到,而成某霞也没有向其转交过上述特快专递邮件。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本案对巴斯处以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巴斯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属上述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因此,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的送达并非有效的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以撤销。(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余珂珂)

  一审被判:没收涉事货物 罚款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认为:

  1.工商部门未提供翻译,以致失去申诉的权利

  2. 处罚依据失公正

  二审判定: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前,未通过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结果: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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