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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温州中院:“罪与非罪”?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登记视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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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罪与非罪”?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登记视为重要依据
发表日期: 2014/3/15 17:29:41 阅读次数: 71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4日起温州市中级法院实施新出台的《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提出,在立案受理大额民间借贷案件时,将备案登记情况视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这为民间借贷强制登记制度“落地”提供司法保障。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此配套,温州市政府根据浙江省人大授权,制定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两者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母法与子法的一大创新亮点是,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登记备案。大额的标准是,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借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借款。

  为了推动这部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改革举措切实“落地”,温州市中院出台的司法保障规定,法院在立案受理大额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求借贷者任何一方提供借贷内容的登记备案材料,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将移送监管部门查处,备案登记情况视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依法办理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

  据悉,温州市中院出台的司法保障规定还确定,温州市金融办公室从全市400多个民间融资机构采集民间借贷市场化平均利率参数——“温州指数”,将之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




相关链接: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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