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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中国与33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有效打击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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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33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有效打击外逃贪官
发表日期: 2010/11/5 7:47:00 阅读次数: 11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在世界上极具权威的追逃缉捕令。中国通过加强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在内的国际反腐败合作,适时采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法,有效打击了外逃贪官。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4日上午举行分组研讨,中国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中国检察机关发言时说,中国积极投身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协作,追逃缉捕贪腐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不断加大。 

  他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现在,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 

  两个典型案例证明中国开展国际反腐合作富有实效。一个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我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在该案合作过程中,中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成功组织中国证人向美国法庭同步远程视像作证,为开展跨国取证提供了好的模式。 

  另一个是,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遂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与此同时,我国大力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在美国政府请求协助对犯有贿赂公务官员等罪名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家桢进行缉捕一案中,中方积极协助美方将其抓获,并使其被押解、遣返美国,开创了中美执法合作的新阶段。 

  发言还透露,中国为加强惩治贪腐犯罪嫌疑人国际合作、体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制定和修改了部分刑事法律。主要有: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将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通过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10种新类型或过去难以定性的行为规定以受贿论处。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刑罚处罚力度也更符合国际标准。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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