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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商标侵权成知产犯罪重灾区 最高法起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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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成知产犯罪重灾区 最高法起草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0/11/4 7:37:55 阅读次数: 111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租了鞋城摊位,公开出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运动鞋,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商贩庄某、赖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均并处罚金。

  诸如此类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正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灾区”。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今年前6个月全国地方法院判处的500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近九成案件为侵犯商标权类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知产犯罪趋向规模化组织化

  苗有水向《法制日报》记者列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2006年至2007年8月间,张树成、朱带傍、石华浓、杨邦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生产带有东芝、柯尼卡美能达、佳能、松下、理光、夏普、富士施乐等注册商标的碳粉。张树成、石华浓负责安排生产原料、发货、收货等工作,朱带傍负责安排生产计划、联系客户等工作,杨邦成负责运送原材料、成品等工作。2007年2月6日至8月14日,四被告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组织生产并销售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碳粉14086支,价值3399826元。200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四被告人处缴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碳粉2912支,价值742852元。

  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案件。”苗有水说,本案中,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包括东芝、佳能、松下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00余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

  据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趋向规模化、组织化。“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尤其是三人以上团伙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大特点。”苗有水说,这类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和收款都有明确分工。

  将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对侵权获利的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有基层法官表示,刑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三个罪名规定相同的刑罚幅度,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不同犯罪之间罪刑的平衡和协调。建议调整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罚设置,加大罚金刑的适用。

  还有法官认为,法律对于粘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并建议,原则上可以将粘贴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即行为人先后购进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及侵权产品,在侵权产品上粘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也有法官建议,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低价获得他人未包装的产品,并以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包装销售的擅自贴牌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此,苗有水坦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正在起草《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份意见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各级法院今后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极具指导意义。

  苗有水称,意见将直接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上半年地方法院判处500件知产刑案

  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案件500件,生效判决人数809人。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具体数据显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案件235件,生效判决人数41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的案件134件,生效判决人数177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的案件67件,生效判决人数91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处的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1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的案件46件,生效判决人数83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的案件17件,生效判决人数37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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