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日报》刊登的一则题为《受贿人出狱 行贿人送上“坐牢补偿费”》的新闻报道,在网上引发强烈反响。约九成网友认为,对“坐牢补偿费”现象应予以严厉打击,但对于收受“坐牢补偿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莫衷一是。约一成网友认为,行贿人给付出狱贪官“坐牢补偿费”是一种人情味的表现,不应按犯罪处理。
10月28日,就该案的进一步处理情况,记者致电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当地检方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坐牢补偿费”的定性问题都存在争议,因此当地检察机关暂时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在日前已将相关报告呈交给中央有关部门。
收受“坐牢补偿费”这一现象从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并加以防范?它是否会变成一种普遍现象?带着网友普遍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位专家学者。
专家激辩“坐牢补偿费”罪与非罪
受访专家均表示,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性质比较恶劣,主观恶性大,是对我国刑罚威慑力的消减和弱化。但四位专家对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否构成犯罪,尚有争议。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吉吉、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满春认为,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现象是一种新的腐败动向,本质上是期权腐败变异的怪胎,应该予以制止。两位专家表示,行贿人给予受贿人“坐牢补偿费”,是对受贿人之前腐败行为的一种利益追加,应视做先前受贿行为的延续。另外,由于受贿人出狱后仍有庞大的关系网存在,很可能还掌握着重要的社会资源,行贿人的补偿行为可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
林吉吉建议检察机关重新侦查受贿人之前的犯罪事实,并由法院重审和改判。李满春则表示,“受贿人在出狱后已是‘四无人员’,被认定为受贿罪不太恰当,但相关部门应将其收受的财产视做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与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对此有不同意见。黎宏表示,现实中并不能排除有行贿人出于“良心”或“道义”给付出狱贪官“坐牢补偿费”的可能,收受“坐牢补偿费”的行为如与收受人原来的职务行为不相关,则是私人之间合法的馈赠行为,法律不应作过多限制。
任建明认为,“坐牢补偿费”不是期权腐败,因为期权腐败需要行受贿双方事前至少达成口头协议。而根据现有立法很难将收受“坐牢补偿费”定罪,其行为要件更符合民法上馈赠的要求。
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被大量复制尚属未知
记者注意到,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现象,到目前为止,仅在浙江宁波一地发现。在采访中,几位专家也表示以前从未听说有类似情况。但这种情况将来会不会成为一种腐败常态,专家们意见不一。
黎宏认为,收取“坐牢补偿费”行为非常特殊,一般意义上讲,行受贿双方往往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背后是纯粹的利益交换,他们之间很难有友情可言。因此收受“坐牢补偿费”应是个别现象,不会成为腐败的常态。
李满春却说:“收受‘坐牢补偿费’现象主观恶性很大,应引起司法、监察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予以严厉打击制止。这种现象反映了明显的立法漏洞,如中央对此新情况置之不理,这一现象很有可能被大量复制、蔓延成灾。”
专家呼吁建立全民财产申报制度
尽管四位专家在收受“坐牢补偿费”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他们均表示,此新现象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李满春认为,收受“坐牢补偿费”取证较难,现阶段,建议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行贿、受贿两个角度来规定。林吉吉补充说:“除了司法解释外,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全民财产申报制度,由税务机关来掌控财产申报。这样,受贿人即使出狱后成了‘四无人员’,他们的财产出现异常也能查出。”
任建明则表示,本案反映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法律对反腐败机关的授权不足,使得贿赂犯罪案件取证很困难,这时往往需要通过行贿方充当“污点证人”来获取证据,行贿方往往因这一立功表现而被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行贿人轻易逃脱了法律制裁后,往往会对贪官产生同情。所以,应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
反腐败需要人人参与
针对网友“腐败越反越多”的观点,林吉吉认为,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形式必然会不断更新,“坐牢补偿费”这一新现象的出现为反腐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前些年仅有寥寥几个副省级官员落马,而近几年这一数字已累计升至50多位,最终被判刑的副省级官员也有20多位,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就,民众应客观看待反腐败,并主动参与到反腐败当中来,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再转变为反腐败的积极倡导者。反腐败与我们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无人能置身事外。”李满春最后总结道。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