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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查办职务犯罪不必非等矿难调查报告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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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不必非等矿难调查报告出炉
发表日期: 2010/10/31 10:37:58 阅读次数: 100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司法实践中,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在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查办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影响着检察机关办理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背后职务犯罪案的查处,常常决定着案件的诉讼进程。 

  2004年以来,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20人,截至目前,16人被法院作有罪判决,仍有4人在不同诉讼环节办理中。其中,因事故调查报告迟出导致案件从案发到判决超过十个月以上的有6人,占已判决16人的37.5%;超过一年以上的有7人,占已判决16人的43.8%,而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个半月,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由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迟迟不出,使查处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职务犯罪用时过长,失去了震慑、教育、惩处犯罪的大好时机,社会效果大大减弱。 

  导致事故调查报告主导案件处理的原因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对办理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确有重大作用。煤矿事故发生后,要认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才有可能追究其背后的渎职、失职犯罪。而要认定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是前提和基础。这是排除其他性质刑事案件和意外事件的关键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单靠侦查人员不能认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煤矿技术知识和一定的经验才能确定,并反映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所以,事故调查报告对认定重大责任事故案有较大影响,从而也影响着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职务犯罪案的认定和处理。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得事故调查报告成为影响重大责任事故及背后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程的重要制约因素。案卷材料中有无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影响着案件诉讼进程的快慢。 

  二是习惯成自然。长期的办案习惯使办案人员对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职务犯罪责任人的认定依附于事故调查报告。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反映得较为明显。若有事故调查报告,则案件顺理成章地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若无事故调查报告,则立案后,案件就有可能搁浅,更谈不上判刑,仅在移送审判环节就有可能因无事故调查报告,成为法院退补的理由。检察机关乃至法院也习惯把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王牌”证据看待,基本上是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上所列处理建议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等、靠调查报告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建议 

  一方面,办案实践中,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几乎都是依照事故调查报告上的建议追究的。事故调查报告上未列明的责任人,立案后得到判决的寥寥无几;事故调查报告上列明的责任人,一般最终都会被判罪。近七年来办理的涉煤矿事故玩忽职守案件显示,事故调查报告未列明而受到有罪判决的仅有1人,占立案侦查20人的5%。所以,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明文出台规定或通知,明确办案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统一适用标准,强调其结合其他证据采用的“参考作用”,为案件快速处理提供保障。防止“报告决定判决,判决依赖报告”的坐等靠思想禁锢办案人员头脑,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影响打击效果。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监督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出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5天(二个半月)内正式批复下发;最特别的情况也必须在180天(六个月)内批复下发。但办案实践中,大多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国家规定的时间下发,其原因恐与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有关。近七年立案侦查的5起煤矿事故案件,事故调查报告超过六个月未“出炉”下发的有4起,占了80%。如2006年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死亡8人的“5·5”井底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从开始调查到问责结果“诞生”,足足用了10个多月的时间,导致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用了整整17个月。 

  再一方面,在处理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应把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责的一项必要条件,而应把它作为一项充分条件,与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印证后予以采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审查适用事故调查报告,不盲从依附于调查报告。事实上,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的查处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依赖作用没有重大责任事故案大。因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案来说,必须鉴定出事故是瓦斯爆炸、塌方还是透水等原因造成的,才能对矿长、副矿长、安全员,电工、瓦斯检测员、带班队长等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而对于职务犯罪案来说,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及后果损失可以很快确定,加之技术鉴定报告显示的事故原因,排除煤矿事故非人为故意蓄谋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就可以依据矿工、矿领导、驻矿人员和监管人员等证人证言及相关人的职责规定,结合损失后果逐步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不必苦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而贻误惩治犯罪的有利时机。 

  综上,检、法两机关在办理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职务犯罪案时,调查报告仅应起参考作用,避免坐等靠调查报告而使案件“放凉”,失去办案的社会效果。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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