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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开庭
发表日期: 2010/10/29 7:58:42 阅读次数: 344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汪建中受审说7点异议 法庭交锋:抢先交易是否犯罪

 对股市:此案是第一案 对汪氏:上场就是下场

 

矛盾汪建中

出生于1968年,安徽怀宁县人,农民家庭是家里四子中最小的。1984年,汪建中考入厦门大学金融系,是家族走出的第一个大学生。

1989年,汪建中大学毕业后,在工行大兴支行任信贷员。4年后,他考入国航财务公司,并开设了自己第一个股票账户。1998年至2001年,汪建中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18月,汪建中与前妻赵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并逐步成为股市名嘴。

2006年牛市起,汪建中这个名字多与其家乡的慈善活动联系在一起。他出资5万元为家乡修建公路;汪姓村民男人60岁以上、女人55岁以上,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养老金;凡是本村学生上大学、高中,均有一年500元补贴;20071月,他捐资200万元,改善母校高河中学的办学条件和师生奖励。同年,设立“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汶川大地震后,他发起“中国股民爱心捐款”倡仪活动……

    稍加对比可以发现,汪建中热衷慈善竟与他黑嘴敛财的时间完全重合。难以想象,一个在阳光下回报家乡、社会的成功人士,又背地里做着坑害股民的丑事,善与恶的矛盾统一让人看不清一个真实的汪建中。但也许这本身并不矛盾。如果换作你是汪建中,拥有了股市中呼风唤雨的能力,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能否禁得住诱惑?

今天股市一般,但这些天一直不错,许多人又开始进场。今天还有一与股市相关的新闻:汪建中受审。他曾被誉为股神,现在又被称为黑嘴。有人进场,有人“下场”,这恐怕也是股市的另一景观。它用实例告诫你:“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话对正常股民适用,对汪建中这种人同样适用,只不过是另有解释。

庭审现场

黑嘴受审先说7点异议

今天上午,中国证券市场史上首起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42岁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汪建中出庭受审。从历史情况看,股市“黑嘴”受惩并非孤例,但涉嫌操纵市场移交司法,汪建中却为第一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汪建中的刑事责任。检方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体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开庭前表示,汪建中购买的股票都是超级权重股,凭汪建中几百万至几千万的资金量根本不可能操纵。而且在汪抛售手中股票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股价依然持续上涨。汪建中获取的利益应属于借助大牛市行情获取的正常投机收益,而非操纵市场获取的非法额外利益。高子程认为,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了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以等额罚款,不应也没有必要再予以刑事处罚。

上午10时许,汪建中被带上法庭。听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汪建中表示对起诉书列明的情况有7点异议。汪建中一字一顿地陈述,他对起诉书中列明的住址有异议,开立账户情况、交易方式有异议,对起诉书说他无视国家法律有异议,对非法获利1.25亿元有异议,对通过媒体荐股有异议,对55次操作行为有异议。

“我不知道公司推荐股票具有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能力。”汪建中说,他认为推荐股票是公司的业务行为,他是在常年的短线交易技巧的基础上,利用了公司推荐股票的信息,主观上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当公诉人让汪建中对自己股评人的影响力作出评价时,汪建中说他没有任何影响力。“那股民为什么称呼你‘汪铁嘴’?”公诉人问。“在我被抓之前,我从来没听到这样的称呼。”汪建中平静地回答。

法庭交锋

抢先交易是不是犯罪

抢先交易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在国内尚无先例。在国外证券市场也很少见,德国曾发生过一起,一名基金经理人通过向投资人推荐股票,进行抢先交易,最终被认定为市场操纵。如何界定抢先交易的法律性质,在各国证券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汪建中案开庭前,控辩双方都向记者表示,相信庭审辩论时,这会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焦点。

控方——虽然汪建中的犯罪手法新颖,实质还是符合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定,是对某一只股票的操纵或者实施人为影响,让股票产生上升的趋势,在别人都盲目跟进的时候,你迅速卖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抢先交易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就要进行刑法规范;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由行政机关比如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就可以追诉了,这是行政和刑事的界限。我们认为,汪建中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入罪肯定没问题。

辩方——抢先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我国《证券法》第77条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仅针对“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相对委托”和“洗售”这三种市场操纵手段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抢先交易未作规定。抢先交易行为,即使被认定为违法,也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使证监会认定该行为违法,也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虽然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了抢帽子交易操纵,但此规定至今并未公布实施,所以对北京首放及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对汪建中予以刑事处罚更是于法无据。

起伏轨迹

为服务散户创办公司

“我心中有一种理想,就想创建一个服务模式,针对散户投资者的,让他们真正得到市场的收益,而不是靠纯投机性或者是纯赌博的心态来参与市场。”没人会想到,这会是“黑嘴”汪建中当初建立咨询公司的初衷。汪建中从1993年开始炒股,当时投入只有万元左右,凭借精准的短线搏杀,到2003年时汪建中炒股资金已达到几千万元。

但他没有继续个人炒股的道路,而是开办了一个不断赔钱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汪建中开始频频在媒体上亮相,成为有影响力的股评人。在2003年大熊市中,汪建中“点股成金”的本事已达到高峰。每周一上午股市开盘,股民们就会发现,首放公司于上周五推荐的股票,在沪深两市的千余家股票中,总是位居涨幅排行榜前列,以至于在业内形成了“红色星期一”的说法。

经营困难发生蜕变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陆昊介绍,在公司成立之初,北京首放的经营模式还是比较正规的。后来因为政策变化,招收会员的业务被叫停了。作为咨询机构,首放公司只能对外发布分析报告,向社会销售咨询产品,公司的经营遇到困难。也就在这个时候,汪建中开始有了一些其它的想法。

2006年,汪建中使用自己及亲属的名字,开立了9个证券账户,同时相应在各银行开了资金账户,用于资金买卖的转移。

完成前期准备后,汪建中利用自己的“股神”光环,进行抢帽子交易(又叫抢先交易,是指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自己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波动中获利),此时的汪建中,已由避免散户盲目的初衷,蜕变到利用这种盲目赚钱。

“汪建中前期要先买入大量股票,紧接着他就会对他所持有的股票进行所谓的分析和推荐,利用他自己的知名度,把所谓利好消息告诉你,你认可我的见地,可能就会在我的报告推出后跟着我的看法去买这只股票。当大家都买这只股票的时候,股价自然会上升,我再把前期买的股票全部卖出了。”

陆昊表示,汪建中没有办法控制股民的资金,但是可以控制他对外发布信息推荐股票的优势,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

“股票涨一分都赚钱”

2008年,证监会监测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对他进行了调查。证监会对汪建中每次买入、荐股、卖出都做了统计,发现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汪建中的抢先交易行为——凡是他在知名媒体上发布荐股文章时,前期就会对应出现买入股票行为。对于抢先买入的股票,汪建中会在次日开盘1个半小时之内全部卖掉,无论是赔是赚。

汪建中被抓后,向检察官道出了他赚钱的秘密:“不管股票是涨是跌我都买,还因为营业部给我定的手续费特别低,是万分之六。这么算来,股票涨一分钱我都赚钱。”

55次交易赔了10次

检方指控,在近两年时间里,汪建中总共实施了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针对38只股票和权证。

汪建中抢先买入的都是大盘蓝筹股。经过汪建中的推荐,这些股票当天开盘价明显高,涨幅绝大部分超过大盘涨幅。其中赚取利润比较高的是权证。2007年4月,汪建中动用7个账户资金,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抢帽子交易,一次就获利1156万元。据陆昊介绍,因为风险大,汪建中只做短线,否则资金就可能被套住。不过,在55次交易中,汪建中还是有10次赔了钱。

承认不道德否认犯罪

被抓之后,汪建中始终不认可自己的罪名,他认为自己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是不道德。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多次会见了汪本人,他说汪对指控觉得“不妥”。“他很难过,也很郁闷。他当时认为自己所做的是种投资技巧,顶多算抢先交易。当然他表示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图为汪建中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

对话检察官

记者:此案对现在所谓的股市“名嘴”有什么警示意义?

陆昊:会对于股评人的行为规范产生约束和警示作用。一些境外股票市场规定,股评人要对自己持有股票的事实或者行为进行预告。有过预告行为的,就可以排除犯罪。抢先交易是指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的证券,以便通过期待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但这些人员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已经公开作出相关预告了,不视为抢先交易操作。

记者:遭受损失的股民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陆昊:可能困难大一些。因为民事上来讲,谁主张谁举证,我说我在某某时间买了工商银行,我现在做赔了,但是我之前听了汪建中的意见,这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这对于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说,可能困难比较大一些。而且汪建中抢帽子交易行为本身就是新型犯罪,民事难度会更大一点。

观察:股市黑嘴第一案或将成为立法风向标

“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涉及‘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但经查,这些资金都属于汪建中个人资产。”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承办检察官陆昊向记者澄清了此前关于“汪建中案”的种种疑云和猜测。详细>>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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