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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要防止“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泛滥与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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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泛滥与异化
发表日期: 2010/10/27 19:38:24 阅读次数: 117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根据“《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个人财产,该消息一经传出,顿时引得坊间哗然,各种忧虑与不满喷薄而出,有网友担心这是合法地侵占民众财产,还有人担心一经征用个人财产将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所谓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其实无甚新意,因为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川省的这一《草案》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办法。无独有偶,此前,广东省也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同样规定。两者都脱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同的是,在“可征用个人财产”的相关条款中,两者都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得更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却未规定是否偿还,而两地的相关法规或草案则都明确注明: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基于此,网友所疑惧的个人财产一经征用将有去无回,有多虑之嫌。公民心中有阴影,或是缘于过往的某些悲剧性体验。即不少人耳闻目睹或亲身经历过自己的财产被征用,或者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而有去无回、或补偿很低,比如一系列强拆事件。再比如,因京广路拓宽工程,河南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记者采访时,居然如此表示,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这番论调令人吃惊!正如有学者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诚哉斯言!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反观法治成熟的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也可以征用个人财产。但是有正当性还必须警惕发生异化,为此需要做到三点,一是更准确地界定何为突发事件,不能动辄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占公民财产,提防突发事件成了“名正言顺”侵占的筐。二是,设立公民可以议价的制度平台,保障公民的博弈能力。三是,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足额赔偿,不能缺斤短两,为此就需要纳入法治轨道。

 

消息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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