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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是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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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是法治理性
发表日期: 2013/5/8 8:10:50 阅读次数: 55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新京报》5月7日)

  现实中常听人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极其美好的愿望。但在司法实践中,坏人常被放过,当然不是主动放过,而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凿而不得不放过。曾有权威统计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30%左右。其实,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高。无法破案,就不能定罪,因此必须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有两种主要原因,要么上级责令限期破案,要么相关人员立功心切。为了尽快破案,有时就剑走偏锋,比如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结果导致冤案。所谓“命案必破”的说法并不科学,也不合法。问题是,一些法律意识贫乏的地方官员总热衷于“命案必破”,结果重重压力之下,冤案自然就被炮制出来。

  除了某些法盲式地方官员外,一些受害人家属也会向公安部门施压。当亲人被害,家属能不悲痛欲绝吗?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找到真凶,依法严惩真凶,还被害人以公道。无论谁施压,公安司法部门都应遵守程序,更应用证据说话,否则,类似张高平叔侄的冤案便会层出不穷。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侦破,这听起来很残酷,却应该理解和接受。尊重法治,就应该做到这一点:承认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过,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太相信自己的能力,无视基本的程序正义,又太有立功受赏的冲动。

  司法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即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被采信,“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为避免冤假错案,坚持“毒树之果”原则必不可少。张高平叔侄出狱后披露,他们曾被刑讯逼供7天7夜,至今身上还留有伤痕。对刑讯逼供者依法严惩,才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

  一个冤假错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要了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是无法挽回的伤害,沈德咏副院长认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这确实在理。如何防范?说白了,最需要坚持的就是无罪推定。“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还需要破除以权干法的现象,以及尊重辩护律师的作用等。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结果,确实有可能使个别坏人逍遥法外,但这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那些逃脱法律制裁的坏人,最终逃不过良心法庭的审判。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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