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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政协委员与专家对话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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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与专家对话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发表日期: 2010/10/25 8:28:52 阅读次数: 97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闻事件】 

  10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22日,本报《方圆律政》杂志举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等专家学者十余人参与研讨。 

  【连线嘉宾】 

  汤维建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符启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连线记者】 

  记者 郑赫南 

  由财政部门审核不合适 

  记者: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否合适? 

  汤维建:财政部门的审核权属于执行权,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属于司法权或赔偿决定权。如果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应该由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纠正,财政部门必须执行。两次申请两次审查没有必要。它增加了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给赔偿权利人实现权利设置了不必要的程序阻碍,还容易导致更多的人为纠纷。如中止审核时,申请人还要向上级部门提交资料,对上级部门的决定如不满,还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 

  建议赔偿义务机关不参与费用支付程序,仅让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机关(财政部门)负责即可。 

  另外,执行和裁决也应分离。财政部门仅仅是执行部门,而非裁决部门,在赔偿金支付阶段,不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送审稿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赔偿请求人不属法定范围、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中止审核。 

  如果支付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发现对国家赔偿决定有异议,该机关应该将其提交给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建议其考虑是否重新审查。在决定机关认为确实有问题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发出中止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关再中止支付。在收到中止、变更、撤销等决定之前,支付机关应该先行支付。如果已经支付,那么可以执行回转。 

  符启林:财政部门审核的规定有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嫌疑。事实上,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无权对决定进行审核。如果认为赔偿决定不合适,应该由检察机关来监督,而非财政部门。 

  熊文钊:“两级审核中止审核等规定,突破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为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赔偿垫高门槛的意思。 

  从法律上看,两个赔偿义务机关都有赔偿责任时,有先行赔偿的规定。但如果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分属不同的财政主管部门,该怎样协调?如果我们建议对这个审核权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可财政部门会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令申请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拿不到钱。 

  对具体责任人的追偿偏轻 

  记者:送审稿规定,有故意的责任人员,应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有人担心,这种处罚太轻,会流于形式。 

  熊文钊:有这个可能。我们国家的基本工资是统一规定的,数量非常少,大约占个人工资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依据送审稿,故意的责任人,最多罚2万元左右;重大过失的,只罚1万元左右,不能很好地威慑相关责任人。 

  再者,为了让具体责任人警醒,实践中,可对其进行处分、处罚,如扣除奖金等。而据送审稿的规定,将不能再扣奖金。 

  符启林:建议考虑在共同行为中具体责任人所起的作用。送审稿没有提追偿之后给国家,建议增加这一内容。 

  国家赔偿不是地方赔偿,标准应统一 

  记者: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有人认为,国家赔偿应该是整个国家对公民的赔偿,应建立全国性的国家赔偿基金、统一标准予以赔偿。 

  汤维建:我赞成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国家赔偿基金,按全国统一标准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既然遭受的是国家的损害,他获得的赔偿就不应该因地而异。再者,分级负担还可能导致预算规模影响国家赔偿金的数额,即国家赔偿的地方支付能力会影响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不过,目前建立国家级的赔偿基金可能比较困难。但可以考虑,在送审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时,对一定数额予以限定,如确定最低限额、最低比例,同时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或者国务院审核、备案等,以保障赔偿金的落实。 

  符启林:国家赔偿不是地方赔偿,各地赔偿标准应该统一。财政分级管理意味着每一级的管理标准可能都不同。送审稿还规定,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可能导致赔偿标准五花八门。 

  完善名称与支付方式 

  记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而制定的,其名称是否合适? 

  汤维建:法规的名称应该和内容相符,条例是比较合适的,但是管理不能包含支付的含义,要求支付是国家赔偿申请人的权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赔偿支付到位,重在支付而非管理,建议将管理条例改为支付与管理条例。 

  实践中,国家赔偿多用赔偿金,而不用费用。费用一般指代规费手续费等,而赔偿金体现出了国家赔偿的法律属性,建议将该条例名称改为国家赔偿金支付与管理条例。 

  熊文钊:还是将管理改为预算与支付为好。制定条例时,不应该怕把钱花出去,而应积极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建议条例与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将国家赔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即可。列支意味着需要赔偿多少,就支付多少,依法照单支付。 

  记者: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同时还规定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这是否可行? 

  符启林:国家赔偿应该以经济赔偿为主。当然,如果国家没收财产导致财产损害,要求返还、恢复也可以。但是,不能因此就不予经济赔偿。建议在该条款后补充规定,在返还、恢复之后,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熊文钊:条例的名字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仅谈预算、支付即可,恢复、返还可以不用在这里规定。因为根据民事法理,无论是否过错,都必须返还。如果以财政是否接受上缴的财产决定由谁返还,还可能受到不同部门之间扯皮的影响。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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