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在全国推广实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在全国推广实施
发表日期: 2013/4/8 15:20:04 阅读次数: 77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从4月1日起,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实施。过去屡有发生、屡禁不止的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一证多用、船员伪造资历、证书造假等顽疾将有望得到根治。

所谓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是以船舶、船员数据库为基础,以船舶动态为主线,依靠信息化手段实现船舶船员业务信息共享、船舶配员自动核查、船员任职资质自动校验、船员资历自动采集和船员动态实时监控。

按推广实施方案要求,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进出港中国籍海船在第一次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集中办理一次船员任职登记,完成在船船员信息的初始化。4月1日仍在境外的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持证船员,由派出机构在4月15日前完成船员任职信息报备登记手续。已办理过船员任职登记的船舶发生船员变更时,应办理船员解职和变更登记。在境外上船任职和解职下船的中国籍持适任证船员和见习船员,船员派出机构应在船员上(下)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员派遣信息的报备工作。外派海员按现行要求报备派遣信息。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中国将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信用账号伴终身
下一篇:网络借贷成理财新渠道 12%收益是否靠谱?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