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立法公开日渐常态化 民主性科学性进一步显现
法律法规清理滞后,立法参与机制有待健全
2013年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继2011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成以来,立法工作重心从填补立法空白向制度完善、提高立法质量转变,更加重视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
法治蓝皮书指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正成为立法机关的工作重点。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新通过或修改的12部法律涉及民事司法、刑事司法、环境保护、邮政行业监管、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新出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是在综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修改的特点。为实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揽子修改了7部相关法律,为未来法律制定、修改中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模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完善了诉调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映出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法治蓝皮书指出,立法公开呈常态化趋势。法律法规出台前,向社会公开草案,并预留一定时间给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已经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有10部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还有数十部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集了意见。一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也都严格实行征集意见制度,并开设了专门的意见征集系统。
各界参与立法的程度正在逐步提升。各类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基本上都已经做到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参与较为踊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557243条意见,《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330960条意见,远远超出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参与规模。有的地方还积极反馈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规章出台后,通过网站发布意见采纳情况的专题报告,或者对建议人单独回函告知,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充分说明理由。
法治蓝皮书指出,立法工作还存在清理滞后、公开不到位、公众参与度参差不齐等问题。首先,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就难以落实新制定或修改的制度。以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为例,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及时清理,导致新法出现了不少实施难题,难以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立法公开有待深化。立法草案公开不应局限于草案本身,应逐步推动草案起草说明、背景材料等的公开,方便公众了解立法全貌,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应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健全意见征集的反馈机制。
最后,公众参与程度参差不齐。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不平衡,有的草案参与度高,有的几乎无人问津。以2012年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意见征集情况为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的数据,参与人数最多的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3185人参与并提出了意见建议,但有的规章草案无一人参与。这有诸多原因:一是某些法规涉及的领域较为专业,与普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不密切;二是某些法规草案内容晦涩难懂,非专业人士难以提出意见建议;三是最根本的,即立法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不知晓遑论参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加强廉政建设 亟需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
中国网2月25日讯 2013年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应加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全国二十余个省分别面向公职人员和普通公众,就人们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
法治蓝皮书指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公职人员亲属的某些行为与公权力密切相关,因此,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对公权力进行规范的必然延伸。公职人员亲属滥用公职人员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在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等。这些行为的实施者是公职人员的亲属,其行为具有主体多元性、暴富性、隐蔽性、交换性等特点,使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败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公职人员的亲属依靠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经商办企业,获得稀缺资源,破坏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既导致了市场的竞争不公,又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治蓝皮书分析了当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相关规定,指出,这些规定普遍存在问题。如,监管内容虚置。在监管内容上,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区域的就业情况,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恣意妄为。其中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许多文件都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什么是管辖范围并不清楚,如公职人员身任某一地区的最高长官,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事什么行业、不可以从事什么行业并无明确规定。再如,规范缺乏强制性。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须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但多数只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或回避,对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行为如何定性、怎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不明确,更谈不上对非直系亲属的规范了。
法治蓝皮书还指出,问卷调查显示,公职人员及公众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存在错误认识。
1.反对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公众多于公职人员。61.4%的公职人员和66.1%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示;51.2%的公职人员和53.3%的公众认为应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者责令公职人员辞职;35.5%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而公职人员的比例仅为24.3%。
2.不同行政级别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公职人员对于应否将直系亲属的违规获利上缴国库的认识程度则让人触目惊心。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省部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2.2%,反对的为38.3%;司局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1.4%,反对的为35.3%。
3.年轻公职人员存在模糊认识。数据显示,不同工龄的公职人员对亲属从事获利性活动的认识存在差异。工作年限为26-30年的公职人员,认同亲属退出获利性行业或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最多,为69%,其余由高到低的顺序为,工龄为30年以上的为57.6%,16-20年的为56.5%,11-15年的54.6%,21-25年的为52.3%,6-10年的为51%,5年及以下的为44%。认为不必责成亲属退出或者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比例最高的为5年及以下的公职人员,人数比例为29.3%。65.9%的20世纪50年代生人的公职人员认为应当责令亲属退出或者自己应该辞职,而60年代生人为56.2%,70年代生人为53.2%,80年代生人为41.4%,90年代生人为28.6%。对于这个问题,年纪较大的公职人员比年轻公职人员的认识更清楚,更了解相关政策,由于年轻公职人员是高级公职人员的后备队,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事关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年轻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4.不同行政级别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对于直系亲属在其管辖行业从事营利活动的,是否应责令亲属退出或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级别不同的公职人员的认识也不同。有67.2%的司局级公职人员认为应该责令其亲属退出相关行业或者公职人员本人应当辞职,态度最为积极。其余人数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县处级59%、省部级53.3%、科级48.9%、科级以下为48.6%。反对人数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级公职人员,其人数比为26.7%,其余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科级以下23.5%、科级20.7%、县处级17.9%、司局级15.5%。在这个问题上,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的比例较高,值得有关部门密切注意。
相关链接: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2013)年会举行
消息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