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高检院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高检院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发表日期: 2013/2/18 17:23:29 阅读次数: 6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月6日印发实施。该《规定》对2009年的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集、整理、存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规定》强调,有关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复核。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增加案管内容
下一篇:北京雾霾检出危险有机化合物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