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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评论:谁决策了苯胺泄漏事故5天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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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决策了苯胺泄漏事故5天不报
发表日期: 2013/1/7 8:59:01 阅读次数: 78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2年12月31日早7时40分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发生,环保部门1月5日才获知消息,中间竟然间隔了5天!

  1月6日中央电台《中国之声》报道,5日下午5时,河北省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事故原因是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邯郸市的水质检测报告尚未出炉,政府提醒民众暂时不要饮用漳河水。正在山西长治处理污染事故的山西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大山接受采访称,初步调查结果是一个装有苯胺的罐发生了泄漏。而事故本该两小时内报告却拖了5天,是整个采访中最令人震惊的信息。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30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之所以规定“两小时”的时限,是因为这类事故潜在危害性大,如若不能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应对,潜在危害很可能转化为现实危害,给人民群众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从2012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到1月5日邯郸停水,时间过去了5天。在这5天里,邯郸百姓对污染一无所知,也一直在喝漳河水。“我是不是已经喝了被污染的水”,这是每一名邯郸市民听到事故迟报信息后再正常不过的反应。如果他们足够幸运,污染的水尚未流到邯郸,那么,离污染源更近的百姓,恐怕难有同样的幸运。

  “苯胺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化工原料,可用作染色、生产农药,作为炸药中的稳定剂、汽油中的防爆剂等。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人体若吸入或接触,会造成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等”,这段有关苯胺危害的表述,出自刘大山副厅长之口,应该权威。喝被苯胺污染的水意味着什么,不难想见。

  百姓健康面临巨大威胁,此时,及时告知风险做好防范,是任何一个稍有良知的人都会做的选择。然而,两小时的报告时间被拖成了5天。一些人的胆子,够大!对百姓健康的漠视,竟到如此程度!我甚至怀疑,如果不是实在瞒不住了,事故甚至可能成为永远的秘密。

  谁做出了迟报(先不说“瞒报”)的决策?主体无非是两个:事故责任方和当地有关部门。不排除前者瞒过后者的可能,但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5天时间内一无所知,符合常理吗?如果真是事实,这是多大失职?当然,还有一种可能:两小时“变”5天,正是有关部门决策的结果。

  谁把两小时的事故报告时间拖成了5天?他们将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期待这些问题早日有答案。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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