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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公安部: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者不予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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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者不予收拘
发表日期: 2012/12/31 21:33:01 阅读次数: 81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办法》规定,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办法》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办法》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办法》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办法》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部:拘留所应装监控 不得侮辱虐待被拘留人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

  《办法》指出,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办法》要求,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办法》强调,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相关链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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