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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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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2/12/31 20:59:26 阅读次数: 74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推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顺利贯彻实施,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之后,推动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以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四是明确了申请再审期间确定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解释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计算到2013年6月30日。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所进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于2012年4月获准立项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即着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并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院内部相关部门、部分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归纳、总结、吸收上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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