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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版权局关于《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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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12/20 22:15:52 阅读次数: 77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3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bmyj.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国家版权局

              

2012年12月18日

 

 

 

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使用的教科书。

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保证教学标准的统一,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内容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条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含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含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乐作品,是指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5页面(单旋律作品,多旋律作品乘以相应的倍数)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含5分钟)的音乐作品。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

(四)录音制品:每首50元。

音乐作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的,应等额分配该音乐作品的使用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使用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使用报酬,协商不成的,应等额分配。

第六条  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应当编制报酬转付记录。

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

第七条  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提供样书。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可以将样书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给相应的权利人。转交样书产生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上一年度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教科书使用作品未付酬的,由教科书汇编者与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报酬补偿数额,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

第十条  教科书汇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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