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四律师发函呼吁民航局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四律师发函呼吁民航局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
发表日期: 2012/12/10 11:19:16 阅读次数: 7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遭遇航班延误,获赔者不足一成;4名律师联名发函———

  吁民航局出台延误处置办法

  调查显示,76.5%的旅客遭遇过航班延误,仅6.5%的旅客获得了赔偿。“消费者权益不能延误。”6日,“国际民航日”的前一天,4名律师联名向国家民航局发函,建议尽快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

  案例

  延误3小时索赔9.1元

  “在我国,飞机延误很常见;乘客的时间被浪费、事情被耽误。不少乘客发起了维权行动,但因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维权难度很大。”新疆律师张元欣是建议信的起草人,他亲历过航班延误,还为此打过一场官司。

  去年11月10日,张元欣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一张由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南航机票。第二天,携程网工作人员致电他称,航班因“内部运力调配”原因,须推迟3小时起飞。为联系航班变更事宜,张元欣花了8.6元电话费。

  回到乌鲁木齐后,张元欣要求南航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南航客服仅电话道歉,拒绝赔偿。张元欣将南航诉至法院,在起诉书中,他要求航空公司赔偿9.1元,“另外0.5元是航空公司没按时起飞造成的违约金”。法院判他败诉。随后,他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院,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航空公司为节约成本,一句‘内部运力调配’,就让200多名乘客在机场苦等3小时,行程打乱了,也不赔偿经济损失,这公平吗?”张元欣说。

  调查

  76.5%的消费者遇过航班延误

  “我国航空公司整体服务水准和竞争力与其他国家相差很远。”广东律师靳琦对航班延误问题也深有同感,他在张元欣的建议信上签了名。

  在建议信中,他们引用美国权威机构的数据:今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中国主要航空公司的航班准点率均保持在70%左右(国航72%、南航72%、东航70%),但日本航空公司为84%,美国航空公司为79%。

  中消协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局发布《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76.5%的消费者遇过航班延误。中消协2005年公布的京、津、沪、渝、川五地航空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经常出差的人群中,高达94%的消费者深受航班延误之苦。

  现状

  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

  “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失败的不只是我!”张元欣说,国内有报道的成功案例仅见4起。“而这4起案例显示,消费者索赔难、获赔少且标准不一。”

  《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被访者中只有6.5%的消费者曾获得航班延误损失赔偿,这其中38.4%是航空公司主动进行赔偿的,47.5%是与航空公司协商后得到赔偿的,8.1%是向民航局或消协投诉后得到赔偿的。

  有五成多的消费者则放弃索赔,嫌麻烦、对索赔结果不抱希望是放弃的主因。

  “因正常渠道索赔难,导致消费者‘罢乘’、‘占机’、‘拦跑道’等维权事件频繁上演。”另一位联合签名的新疆律师肖建琪说。“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使人误认为把事闹大才是维权的有效途径,所以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就会愈演愈烈!

  四律师建议:

  制定处置办法

  “法律不完善已使航空延误补偿陷入尴尬境地,旅客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4位联名律师建议,民航局应尽快制定《航班延误处置办法》,为消费者理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信还着重提出,立法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准确界定航班延误的内涵;二是清晰界定航班合理和不合理延误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不合理延误状态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及责任限制,在不合理延误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赔偿给乘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四是建立航班延误处罚制度,对于非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的,每延误一小时,处以适当的罚金(如按照航班被延误的乘客人数每人每小时100元)。

 

 

 

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上一篇: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决定发布
下一篇:网络反腐也需制度"靠山" 监察部门滞后现象值深思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