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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坚决排除非法干预反渎办案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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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坚决排除非法干预反渎办案违纪行为
发表日期: 2012/12/3 11:56:05 阅读次数: 63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就中央纪委《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下发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和处理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通知指出,《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十五类表现,指出,准确把握依法依规、科学界定、服务实践的精神,正确区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监督指导查办案件的界限,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故意干预与决策错误和一般打听案情的界限,是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重要武器,对保障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纪检机关的沟通联系,密切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认真落实《解释》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机关,对纪检机关移送的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与纪检机关共同研究如何完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细化对压案不查、有案不让查以及非法阻挠办案、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情况沟通和纪律处分、法律处罚规定,共同研究解决《解释》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经验。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解释》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释》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把《解释》的宣传纳入反腐败宣传和普法教育,作为2013年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使之进党校、进干部培训学院、进机关,着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支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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