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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公布第二批5个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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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第二批5个指导性案例
发表日期: 2012/11/28 23:23:32 阅读次数: 82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0年7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检成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根据各地报送的案例情况,2010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一批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对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死刑案件的抗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对罪犯给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的执法标准进行了规范指导。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并付诸实施。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等5个案例。其中,崔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罗某某等4人滥用职权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胡某某、郑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的指导意义有两点:一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判例,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

  “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就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简便、快捷地指导司法的作用。”这位负责人强调,检察人员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案的同时,可以参考借鉴指导性案例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对案件性质的分析、理解和认定,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对量刑尺度的衡量与把握以及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件事实的规律等,用以处理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和问题。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高检就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4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5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7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8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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