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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六部门历时3年发文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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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历时3年发文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发表日期: 2010/10/9 9:19:06 阅读次数: 11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日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起草历时3年,其间广泛征求了中央综治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基层从业人员的意见,经专家反复论证,数易其稿。《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小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的专业水平。 

  《意见》提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在分案起诉审理、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有法可依,也为基层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指引。 

  《意见》强调,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意见》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查证和审核年龄,以及教育和矫治等方面工作时的具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等专业机构,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群体的日常矫治、收容教养和安置帮教等工作,预防该类群体重新违法犯罪。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联合对《意见》开展集中宣传,推动一线执法人员明确主体责任,更新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加大对基层的执法检查力度,积极争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各项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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