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自6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要求,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办法规定,案件调查应有调查人员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制作笔录、写出调查报告,被调查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协助;案件调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案卷及材料进行取证,必要时也可采取证据保全,案件调查时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涉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可在接到立案通知书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据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复核,不得因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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