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投资概念圈钱,咋就这么容易
胡某2002年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又在上海成立了该公司上海办事处,之后通过参加“上海理财博览会”,凭借政府的宣传推广渠道,堂而皇之地非法发售其基金产品,4年里有800多名投资者轻信上当,被骗金额达1.3亿元。今年3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这起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
据悉,2011年黄浦区检察院办理通过非正规途径在金融投资领域的犯罪10件13人,其中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别占61.5%和30.8%。此类犯罪都有哪些形式?呈现出什么特点?相关部门应该如何防范?日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你敢买吗
据记者了解,当前通过非正规途径在金融投资领域的犯罪往往是紧跟金融市场的热点走,当国内公司出现海外上市潮时,通过销售所谓“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以牟取暴利的犯罪就上升;当证券市场为“牛市”时,犯罪嫌疑人又销售所谓“海外基金”,或进行“炒股理财”等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当国家放宽外汇管制、放开黄金交易时,他们就趁机招揽社会公众参与境外非法黄金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等活动;当近年出现私募股权基金热时,这些人又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黄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科长樊蓉告诉记者,从查获的此类犯罪案件看,已涉及证券、期货、外汇、私募股权基金等多个领域,作案人员往往利用金融市场的一些热门投资概念,推出所谓投资牟取高利的“神话”,吸引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人。
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张某在黄浦区成立了一家拍卖公司,伙同范某、卜某、黄某、陈某等4人,采取用后款偿付欠款利息和本金的循环借款方法,先后虚构因经营规模扩大而急需向社会公众融资、开发知名房产等事实,许诺支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利息,向社会公众骗得1.33亿元,造成500余名被害人83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张某、黄某先后以融资炒股等名义,向50余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群众到期本息款等,诈骗30余人钱款共计9200余万元。陈某指使员工采用随意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60余人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10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330余万元。
去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范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处卜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
当心光鲜“理财产品”背后的陷阱
为达到欺骗、引诱投资人的目的,犯罪分子一方面采取各种手段对其推出的“投资计划”、“理财产品”进行美化包装,然后利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往往租用金融广场、金融大厦等一些高档办公场所,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各种奖章、证件,夸大其投资实力。而实际上,犯罪分子仅仅是聘用少数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或网上客服的方式招揽客户,从而非法吸纳大量资金,得手后即关闭公司走人。
国内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在天津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李某在黄浦区一高档商务楼内租赁办公室,之后伙同余某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对其策划的“理财产品”进行美化包装,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涉案投资人达70余人。至案发,尚有500余万元未归还投资人。今年2月,黄浦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案提起公诉。
通过非正规途径在金融投资领域的犯罪为何频频发生
通过非正规途径在金融投资领域的犯罪之所以频频发生,与当前金融领域“投资缺少渠道、监管缺乏联动、公众欠缺金融知识”的“三缺”有关。
据黄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雅蓉介绍,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使民间具有了很大的投资能力和欲望,而银行存款利率的持续下降遏制了居民的存款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对公众的吸引力又相对较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境外金融投资等非法经营犯罪就有了一定的滋生条件和空间。
另外,目前有关金融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一定的金融投资“边缘地带”,再加上工商部门对公司注册登记较松,这使以虚假出资成立的皮包公司以及专门提供虚假出资的代理公司有机可乘。一些金融监管的重点仅放在市场准入上,导致对市场交易监管出现盲点。即使二者联动监管,也未能形成严密监管与防范的合力。
还有,由于金融知识明显匮乏、理财能力相对欠缺、投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公众很容易在高额回报的诱惑和盲从心理的支配下轻信虚假承诺,以致最后贸然投资,造成巨额亏损。
犯罪紧跟金融热点,金融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黄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总结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即紧跟金融热点、犯罪手段职业化、成本低廉和危害严重,向有关方面提出了检察建议。
一是建议拓宽投资渠道,积极构筑向民间融资的平台,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
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各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建议严格金融投资广告审查制度,对金融中介机构和组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法律政策、投资渠道、投资热点、典型违法犯罪案例进行公开披露,正确引导金融市场舆论,及时规范金融投资行为。
四是建议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等各相关单位形成执法合力。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