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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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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发表日期: 2012/5/31 8:22:37 阅读次数: 9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规定》根据从严治警的要求,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突出了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重要执法环节及重大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的三类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规定了开除处分,这三类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是: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规定》对监察机关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中的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也纳入调整范围。

    《规定》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警察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消息来源: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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