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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吴英案第三季的四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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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第三季的四点希望
发表日期: 2012/4/23 8:03:33 阅读次数: 108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民间金融开放和舆情争议如潮的大势之下,历时6年的吴英案终于迎来令人欣喜的转折点——4月20日,最高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

在2009年12月18日一审和2012年1月18日二审均被判决死刑之后,此番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命悬一线的吴英来说,可谓经历了一次生死轮回,由此吴英案正向第三季演化。

但是,在吴英案迈向令人欣喜的第三季时,之于吴英案本身的重新核查、之于同判死刑类似案件的参照判决、之于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及非法吸存)的进一步明确界定,显然,还有诸多亟待深思之处。笔者认为,而对于当下开放之势已明的民间金融而言,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金融乱象、尤其是短期极可能倍增的民间金融体量,当下更有强化事前监管的必要。

就一波三折的吴英案本身而言,在此番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的过程中,不仅应该切实遵循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等要求,还应该对之前争议颇多的涉案金额、涉案性质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纠正,对部分涉案官员(及其家属)则应毫不偏私并依法处置,对本应为法院主持的本色资产拍卖却由当地公安部门操作、且近亿元的固定资产仅拍卖不足千万元等,则更应进行问责和追究。从而在对本案已然定性的基础上,重新形成令人信服的定量核实、以及对违规纠缠其中的地方公权力进行必要警示。

就同判死刑的类似案件而言,同样需要关注的是,自2009年12月吴英案一审被判死刑后,类似案件被判死刑的仅浙江省就有近10位,仅以截止当下最近的浙江类似案件为例,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丽水中院以银泰房地产集团集资诈骗、抽逃出资罪为由,判决主犯季文华死刑。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同判死刑的类似案件中,其中大部分性质远比吴英案恶劣、数额亦远比吴英案巨大。但是,是否应基于法律公平性的原则,对上述类似案例、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案件进行重新核查,对部分性质雷同、数额亦不超过吴英案的类似案件,最高院理应同样采取“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态度。

就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及非法吸存)而言,迄今为止,围绕吴英案最大的争议之处是,其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是非法集资、还是非法吸纳存款?此三点不同性质的定性,结果则有天壤之别。如是合法融资则应判吴英无罪,如是非法集资则吴英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是非法吸纳存款则吴英最高仅可判处10年。但是,上述三个截然不同的定性,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往往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虽然,经2011年1月4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及非法吸存)之间已经相对明确,可是就非法集资可能引发“人命关天”而言,显然当下仍有进一步厘清和细化的必要。

就当下民间金融监管而言,吴英案及其他同类案例近年来的集中爆发,一方面固然与国有金融过度垄断有关,另一方面又与民间金融监管的严重缺失有关。在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之下,民间融资必然会引发诸多乱象。而对于民间金融开放大势已明确的当下,我们尤应谨防受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推动,之前尚且相对抑制的民间地下金融,短期内蜂涌而上大幅增量浮出水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事前监管跟不上,则必须会引发更为严重的民间金融风险——这并非杞人忧天,在今年3月底推出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中,就明确民间金融监管的第十二条中,其题中之义过多偏向于地方监管,而在系统监管层面却没有相关阐述。

吴英案纠结至今的6年,对于案中人吴英来说,可谓经历了“死—死—生”的命运轮回,而对于一直窒于地下的民间金融来说,亦可谓经历了“危机爆发—重拳整治—逐渐开放”的命运转折,此中滋味尤以事中人感受真切。而此番最高院对吴英案“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仅是之于法理的考量,更是之于民间金融开放大势的呼应。

但是,在当下吴英案正向令人欣喜的第三季演变时,我们希望上述四点希望能够成为现实。如此,不但吴英案本身能够回归真实、类似案例能够得到公平参照。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彻底厘清界定,将会推动相关法条的巨大进步,而对于民间金融“事前监管”的强化,则更会有效减少未来类似争议不断的“事后处罚”。

(财经评论员 杨国英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消息来源:网络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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