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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出台 给你的个人信息穿上“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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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出台 给你的个人信息穿上“马甲”
发表日期: 2012/4/17 9:12:39 阅读次数: 95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资料图片:2011年3月27日,有网友发现上海多个小区的业主名字和电话等信息出现在百度文库里,有泄露居民信息嫌疑。(CFP供图)

  刚生了宝宝,推销奶粉的电话就“如约而至”;报名参加了职称考试,各种辅导课程推荐甚至考题解密很快出现在短信中;办理一张银行卡,股票、基金、保险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士自告奋勇要帮你理财……

  有报道称,800元能买数百楼盘业主信息,0.3元可收购一个新生宝宝信息,不法之徒已将个人信息商品化,以低廉的价格打包出售。

  一项受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委托的调查显示,60%受访者遇到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问题,60%左右收到过垃圾短信,60%的受调查对象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表示不满。

  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层出不穷,一部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是否能够保住个人信息,避免我们成为信息社会的“透明人”?或许其保护作用只相当于一件“马甲”?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日前透露,《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前正在国家标准委进行最后的技术审批,预计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据统计,我国目前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很多,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有近40部,国务院发布的法规30部左右,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产业部)、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了近200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但如何保护,却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技术措施,导致这些提法形同虚设。

  据介绍,《指南》不仅明确了信息保护系统中一些原本模糊的概念,也为各方提供了一个行为规范。欧阳武透露,下一步政府部门还将培养、扶持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审查,保证系列标准的落实。

  聚焦《指南》

  提出“最少信息收集”原则

  《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指南起草人、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副主任高炽扬介绍说,《指南》一项关键原则就是即“最少信息收集”或“最少够用原则”,即获取一个人的信息量时,只要能满足使用目的就行。例如在论坛注册,如果只看帖、发帖,就不需要留下家庭地址和手机网络公司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保管,降低了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

  “安全保障”则是要个人信息管理者一旦收集了个人信息,就必须建立一套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内部管理流程,以及应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高炽扬估计,个人信息泄露中70%—80%属内部作案,这是“安全保障”原则没能落实好所致。

  依照《指南》,在收集个人信息阶段告知的“使用目的”达到后应立即删除个人信息。不过,目前普遍的现状是,一旦信息被采集,即被采集者保存至数据库,极少有“用后即删”的。

      非强制性,规范效力仍待观察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任助理朱璇说,此次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文件。所谓技术指导文件,即只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性;只有象征意义,没有实际意义、操作价值。那么,不是强制性标准甚至非推荐性标准,标准通过会对行业起到多大的规范效力仍待观察。

  欧阳武也表示,即将出台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是政府组织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一部分。这个标准正式出台后,还将有一系列的配套标准,包括技术保障、管理规范、认证和审计细则等。“现在每个企业都说自己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做得很好,但如果去查,肯定都有问题,都保护得不好。这些系列标准出台后,就可以形成一个闭环,明确责任,推动企业遵照执行。”

  立法讨论

  业内观点:保护个人信息还得靠立法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作用有限,最重要的还是得立法。

  有评论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只具有引导作用,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也是不现实的。

  上海律师杜跃平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主要还是得立法。”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理事长杨培芳认为,“现在有些部门规章,但层级不够,要有专门法律,进行细化归纳。原有的东西可以延用,但还要增加一些新条款,能覆盖种种新现象。”

  《指南》起到铺垫作用,但立法尚需时日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高炽扬日前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而立法还尚需时日。

  高炽扬表示,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更多的关心的是信息系统的;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的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高炽扬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间,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

预防为主成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新趋势

  据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介绍,目前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际立法界有个新的趋势,即“以预防为主”。

  他表示:“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者和被害人是不对等的,首先是有时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方,其次侵害后果已经形成,事后即使追究也无法消除影响。所以民法‘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恐怕就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而必须运用刑事法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明确个人信息管理者的一整套法定责任。”

  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草的专家周汉华表示,即使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保证其能得到有效实施,还得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平衡原则,既要保障信息充分流通、推动信息社会进步,也要避免滥用个人信息;二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监管职责不能全部都交由政府部门,应该设置有效机制,推动企业的自我管理;三是体现执法的威慑,真正将法律的规定严格在现实中遵照执行。

  延伸阅读

  5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护个人信息有法可依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

  美国2005年通过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 2011年4月,美国一些重量级的参议员又提出关于在线综合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

  欧盟则在1995年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协调各国国内法以确保个人信息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各欧盟国家也分别制定国内的相关法律,如德国于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法国于1978年通过《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1984年英国制订《数据保护法》。

  在亚洲国家内,日本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较强,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此外,日本企业对于客户信息管理方面非常严格,从公司发出的邮件,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都严格审阅。

 

 

消息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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