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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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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发表日期: 2012/4/2 10:16:07 阅读次数: 90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日发布的消息,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共同下发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

    根据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在侦查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对已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药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收取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地方财政列支解决。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还将确定一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违反打击假药制售有关规定
两家医药企业分别被吊销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记者1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因违反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江西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和伊春市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西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持伪造的“委托加工批复”文件,生产销售标识为其他厂家的“五子衍宗口服液、玉屏风口服液、感冒止咳糖浆、三蛇川贝糖浆”等假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西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33298元,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1166490元;吊销该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纬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由于伊春市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销售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有关票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于上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药监部门已将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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