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公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办法规定,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
办法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办法规定,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消息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