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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间融资无序致高利贷猖獗 代表委员建议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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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无序致高利贷猖獗 代表委员建议立法规范
发表日期: 2012/3/5 8:29:20 阅读次数: 76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江苏的一个小企业主,借的本金是700万元,短短两年间,利滚利就演变成了40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两年间,他不停地打新欠条,后来逃逸……最终,他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3月4日,江苏团的刘玲代表告诉记者,民间融资行为亟待规范,她将提出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的议案。 

  与此同时,浙江团的赵林中代表也拟提交相关建议;广东团的陈广富代表、麦庆泉代表也表示期待立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建中央向政协大会提出了相关提案…… 

  民间融资有“存在的土壤” 

  为何民间融资在一些地区这样普遍? 

  “民间融资有存在的土壤。”刘玲告诉记者,近年来,金融机构实行信贷紧缩的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将资金主要投向国企和政府投资项目,导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 

  这一点得到民营企业家陈广富代表的印证。“银行借不到款,企业要发展,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便转向了民间融资。”陈广富告诉记者,前几年有些企业靠抵押房产来向银行借贷,但是现在房地产价格降低了,有些中小企业便贷不来款了。 

  “任何一家企业,如果想成功,就必须融资,融资的主要渠道在银行。”麦庆泉分析,近年来的融资难问题是金融危机导致的非正常状况。 

  另一方面,民间的“闲钱”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刘玲、赵林中都认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在通胀压力下,楼市价格高起,股市低迷,期货、黄金等投资品风险很大,存款利息负增长,于是很多人转向了“放贷”。  

  “高利润”,是民间融资的催热剂。2011年,有媒体调查显示,从银行贷款月利率最低仅为0.6%;向个人借款月利率则为2%至3%;通过担保机构借款月利率至少5%;而通过被称为一些民间地下组织融资,月利率则高达18%以上。“根据民法通则,民间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很多人为了高额回报,还是愿意铤而走险。”刘玲说。 

  “无序”导致高利贷猖獗 

  去年下半年,温州一度出现了部分企业主“跑路”和债主“集中讨债”的现象,一些企业陷入困境,温州民间信用体系面临巨大考验。为此,温州两级政府均成立了“企业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机构。 

  “民间融资无序,导致高利贷猖獗,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赵林中分析说,一些出借方逐利心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出问题便“血本无归”。 

  在刘玲看来,“高利贷”不仅已经存在,而且有失控之虞——许多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多的达几十倍。“高利贷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孳生非法食利阶层,扭曲了社会公平正义。” 

  无序运行还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管不着它,政府也管不着,无序的风险最大。”刘玲表示,温州、鄂尔多斯、宿迁等地均已出现民间放贷崩盘的个案,“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 

  此外,刘玲表示,无序的民间融资行为,还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因其手续简单、缺乏监管,具有盲目、不规范、不稳定的特点,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 

  为借贷双方“备案” 

  民间融资无序化,那么,是否要将其“一棍子打死”呢? 

  今年2月,浙江省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曾明确表示了对民间融资的态度:“温州人一开始兜里没有几个钱,如果不是凑钱,怎么当老板?所以民间金融促进了温州经济的发展。如果把它跟市场经济,跟企业家精神对立起来,把它妖魔化的话,我认为对温州是不公的,更不利于温州的发展。” 

  “企业家借钱不是为了挥霍、赌博,是为了更好地生产,结果失败了,那么政府是不是应该加以挽救?对他借钱的巨大风险,事先政府应该指导防范。”陈广富说。 

  刘玲建议设立“双备案”制度,即让政府为出借人、借贷人均实行登记备案。“无序的重要原因是双方信息不透明,完全靠信任在借贷。”刘玲认为,对出借人备案,有利于政府把握当地民间融资总量,了解资金流向、用途,帮助出借人防范风险;还有利于税收监管。对借贷人而言,政府在登记备案的同时,能帮助其解决融资难,还避免了非法集资。 

  “建立双备案制度,能让放高利贷者无处藏身,有效防止洗钱,防止腐败滋生。”刘玲说。 

  赵林中持相似观点,他建议设立“民间融资交易平台”,“类似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样的试点可以推广。”  

  设专门“监管”部门 

  刘玲和赵林中代表均建议,设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部门。 

  “目前民间融资未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经常是产生了危机才有人关注,如果事先有预防,就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赵林中认为,可以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政府应成为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但是,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现有的职责规定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民间融资不合适。”刘玲建议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民间借贷的“事业单位”。 

  赵林中还建议,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加大对非法集资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问责,“金额巨大的集资案,在发案之前,当地可能已人尽皆知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为其‘不作为’承担责任。” 

  “一方面要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另一方面要有融资途径。”麦庆泉建议,国家应出台明确的法律,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额贷款机制。“政府如果不管理好这一块,必然会产生‘地下钱庄’,导致金融稳定性更差。”  

  刘玲期待国家制定“民间金融法”,赵林中则建议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法”,同时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来规范民间借贷。 

  记者了解到,政协委员们也期待立法规范民间金融运行。日前,民建中央所提出提案,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的主体、利息、法律责任等,适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法”。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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