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背景: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远离令”。让饱受家暴之苦的申请人陈圆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了保护这位不堪忍受丈夫殴打逃回娘家的当事人,该院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禁止其夫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命令被申请人远离特定场所一定距离的“远离令”,被媒体称为我国内地首份反家暴“远离令”。
“看到这一消息的时候,我首先感觉到的是欣喜。这位法官做了一件创造性的好事。”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所副主任徐维华教授,针对这一事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达自己的心情,“从小的方面来看,家庭中受暴力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给了很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而又不甘心放弃自己权利人一种信心;给了正在实施家暴的人一种震慑。让人觉得法律不在是冰冷冷的条文,多了一种人性化的温情。从大的方面说,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已经走入家庭,是对人权尊重的一种进步。”
对于这一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同样觉得欣喜,但是郭建梅告诉记者:“这一‘远离令’,并非我国首次,在湖北与河北省有关法院曾经做出过与其内容相同的裁定,只不过它有另外一个名字‘保护令’。”
防止家庭暴力趋前救济的一次司法试水
“家庭暴力与一般的暴力伤害不同,作为组成社会基本元素的家庭,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实施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徐维华对记者说,“尤其对于面临暴力的一方,除了身心受到伤害以外,还是对人格上的一种歧视。”
也正是这样一种原因,与其他情况破裂的家庭相比,家庭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更显得无法弥补。
徐维华教授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还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多是事后的制裁,而且救济手段单一。这让在伤害还未发生,或者刚刚开始发生的时候就给予受害者及时保护事前法律救济显得更加迫切。
在郭建梅律师看来,“远离令”是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受家庭暴力者一个很好的救济方式。“‘远离令’在加害人与被害人本已失去平衡的权利天平上为被害人增加砝码。”
有学者认为,“远离令”是防止家庭暴力事前救济的一种手段。一是“远离令”创造了司法体系预先介入的机会。司法体系对不执行“远离令”的人可以预先干预,尽量使家庭暴力恢复到正常状态。二是“远离令”让法条更具有人性话,这一措施比较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远离令”的依法获得能增加被害人在此后,可能与加害人发生的其他诉讼中相对增加力量和权利,警方的配合也能使加害人不敢堂而皇之,有恃无恐。
对于这种观点,郭建梅并不赞同,她认为从理论看,“远离令”在家暴案件中确实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从现实来看,一般家暴案件,往往都是在事情非常严重之后,受暴者才会想到寻求司法机关帮助,虽然“远离令”可以防止家暴的进一步恶化,但只能是事中救济途径。
对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一次促进
“在今年两会即将召开之时,一个这样的法院裁定,无疑对加快家庭暴力法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利好消息。”徐维华说。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而且在法律适应过程中,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绝大多数家庭暴力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导致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人构不成上述罪名而得不到制裁。而且,家庭暴力案件多数属于自诉案件,大多数家暴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可能招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因而一忍再忍。
徐维华教授介绍说,从2000年开始,有关专家就提出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专门立法。随后,只是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在2003年向全国人大和政协提交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并在2010年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稿。立法进程相对比较缓慢。即使一些省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立法,但地方性立法本身级别较低,无法突破现有法律的局限,所以仍然存在着同法律一样的问题。直到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才正式开始。
在两会召开之际,看到香洲区法院的这样一份裁定,郭建梅觉得欣喜。她说,这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无疑能起到促进作用。香洲区法院的这一裁定,毫无疑问在广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希望这一裁定不会只成为一个让人欣喜的个例。
徐维华教授则认为,“春江水暖鸭先知,不管怎样,此次在两会召开之前,香洲区法院的‘远离令’裁定,说明一部分法官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做好了思想和心里的准备。”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