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些时候,《北京人在纽约》、《喜福会》等故事诠释了中国人在国外的遭遇,而当中国与世界的关系逐渐变得亲密,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也成了常事。不过常见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尴尬,南京工业大学引进才半年的外籍专家克雷格·格莱姆斯(Craig A.Grimes)日前被美国司法部起诉,就引发了国内对外籍人员引进与管理现状的思考。
在华洋教授在美涉嫌诈骗
美国时间2012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网站刊文称,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区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已经向法院起诉,指控克雷格·格莱姆斯存在诈骗、虚假陈述以及洗钱等罪名。
克雷格·格莱姆斯于2011年5月17日被南京工业大学引进,担任该校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全职教授。此前,他曾担任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材料科学和工程系正教授,据报道,2010年12月31日,他因滥用经费被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开除。德州理工大学曾于2010年夏天发出对克雷格·格莱姆斯的任职聘请,但又于2010年8月撤回了这一聘请。
在美国司法部网站所刊登的文章里可以看到,克雷格·格莱姆斯第一项被指控的罪名是滥用科研经费。该文称,2006年6月30日至2011年2月1日期间,克雷格·格莱姆斯以一个私人公司的名义,请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拨款约120万美元用于开展一项关于病人血液中气体测量的研究。在申请的过程中,他向NIH特别强调愿意出资约51万美元供一所大学的医学中心进行成人和婴儿的临床医学研究。然而,文章称,这笔资金从来没有兑现,相反,克雷格·格莱姆斯将这笔巨资部分据为己有,临床研究也从未进行。
第二项指控是对能源部进行了虚假陈述以获得科研经费。2009年8月,他从美国能源部申请约190万美元经费,以进行一项与能源有关的研究,美国能源部予以了支持。他申请的该项研究要求此前没有获得过其他来自政府部门或私人机构的资助。然而,在申请过程中,他隐瞒了该项目已经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获得巨额资助的事实。
克雷格·格莱姆斯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洗钱罪,这源于他从NIH获取不当收益。
该文称,如果以上罪名成立,克雷格·格莱姆斯将面临35年的监禁和75万美元的罚款。
然而,在南京工业大学的网站上可以看到的介绍称,克雷格·格莱姆斯是太阳能电池、纳米结构材料、电磁能量调控以及远程传感器等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近300篇论文和综述,有专著125篇(本),专利13项,在近50多个国际会议上作过报告,担任国际期刊《传感器》的主编和多个期刊的编委,主持过美国自然科学基金、能源部、国防部和公司等50多个项目,项目总经费约1300万美元。
“克雷格·格莱姆斯教授受聘来校期间,为学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南京工业大学宣传部部长郭万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位教授的学术水平是国际知名的,他是该领域全球排名第25名的专家。”郭万牛认为,美国的指控非常多,但不等于说所有的指控都是成立的。另外也不能排除指控的其他用意。
南工大:引进程序完全没问题
在南京工业大学的网页上,可以找到报道聘任仪式的新闻稿,称这位教授是“我校首次引进的外籍全职教授”。
在我国,引进外国专家并不算特别罕见的行为。早在1991年,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就发布了《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6年发布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签署服务贸易协定时,对外国教师来我国从事教师工作也有规定,这些基本都是业务方面的规定。同时,各地区、高校也根据自身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引进人才。
郭万牛表示,学校的引进工作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每个地区、单位、学校都有自主经营管理的一些做法,该校2002年就公布了《南京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引进之前,我校进行了严格的考核,科研成果是肯定要考核的,同时还依据‘办法’对该教授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考核。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使用,才和他签订协议的。引进程序没有问题。”
从《南京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上可以看到,引进人才的程序如下:“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对其师德素养、教学与科研水平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作全面深入的了解。须通过学术报告或课程试讲等形式,组织教师认真进行业务考核评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和使用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后,组织有关部门及同行专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审核,正式确定引进人选后,报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郭万牛说:“我个人的观点是,要‘不拘一格降人才’,我如果是校长,就算美国把这个教授起诉了,我也要把他引进来,因为用的是这个人的技术和长处。美国的科技管理制度和中国一样吗?再说,他前面如果犯过这样的错误,后来是不是可以引以为戒呢?”
“我们引进人才的时候,美国司法部并没有起诉,说明他们当时并没有发现问题,为什么直到现在才起诉呢?”郭万牛对美国的起诉,总有一点不解。
公示过程很重要
引进程序合理,为何还会遭遇尴尬?除了难以预料的其他原因之外,引进过程恐怕还是需要反思。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首席专家劳凯声认为,此类情况反映了我国在这方面把关不严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对外国专家的强烈需求。“我国高校进入世界一流水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教师队伍需要国际化,从目前来看,我国高校教师中,有过出国留学经历、外文水平较高的相对较少;外籍教师人数相对较少,也比较集中于外语师资,而专门从事其他领域教学和科研的少。因此,通过引进外国一流学者来改善我国教师队伍的素质非常重要。但如何更加客观、真实地了解外国专家情况,这方面工作有待加强。”
劳凯声提到,除南京工业大学以外,在中国高校,这类情况并不罕见。比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洋教授蒂姆·柯斯基被指学术身份造假事件,以“教授”身份在中国获得“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等高级别学术头衔的柯斯基,其专业技术职称只是“副教授”。“造假行为在全世界所有的大学里都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学术造假行为在各国的处理都比较严厉。应该说,这所大学在引进时有失职、疏忽之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疏忽呢?“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对国外的情况不够了解,外文水平不够高,因此在考察国外学者时消息比较闭塞,与国外的交流有障碍。其实,在网上搜索及与对方学校联系都是行之有效的了解方式。”劳凯声这样认为。
他表示,中国在引进外籍专家方面的立法制度还不是特别健全,但是高校在聘用国内专家上有很好的做法:除了审查资料和调查学术履历之外,还可以有一个公示的程序,把聘用专家的信息放到网上,面向公众,接受质疑,这样透明度就可以增加,也会减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这种做法也可以沿用到聘请外国专家上。
“国外的大学在聘请专家时,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会有一个公开的招聘程序,并且都会有放到网上的一个公示过程,所以很多造假行为是通不过的。在聘请外国专家时,高校可以去其所在的学校网站查证,去其学校了解,也可以通过官方对官方的做法去对其进行考核,还可以放在网上对全世界公示,这样无论谁有意见,都可以得到反映。如果这些做法都实施,那么学校上当受骗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劳凯声说。
有犯罪记录的法律后果
美国司法部在提出起诉之后,并没有给出新的消息,目前,案件进展不明。因此,南京工业大学对克雷格·格莱姆斯作出了停职、等待司法结果的处理。
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提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无犯罪记录,如果克雷格·格莱姆斯被证实犯罪,那么他在中国的前景堪忧。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生活,如果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比如,外国人有学术造假行为,按照目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教师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应该也适用于外国人。”劳凯声认为,因为现在很难断定这位外国教师的行为性质,所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再作判断。“如果是欺骗,在道德上属于不良行为,如果再严重一点,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国刑法的规定,那么也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付强表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等,有一套规范的行政手续,如果没有,则属于非法就业。至于有犯罪记录、并造成了企业的损失的外国人,如果在办理手续中,外籍员工隐瞒了犯罪记录,被查出来,公司可以认定他欺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个人隐瞒犯罪记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很难去举证的,因此在实践中,并没有遇到过公司由于个人欺诈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
“高校引进外国人,与企业的聘请道理上是一样的,专家如果有在他国涉嫌犯罪的行为,会造成名誉上的损失,而经济上的损失举证和认定都难,一般不会出现这种纠纷。”唐付强这样认为。
总之,国内高校的求贤若渴之风无可厚非,洋教授“洋为中用”的关键,是要看准、用好。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