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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吴英案法律研讨会昨日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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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法律研讨会昨日在京举行
发表日期: 2012/2/7 12:05:34 阅读次数: 107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月6日下午,“论吴英是非生死 谈民间金融环境”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知名律师田文昌、经济学家韩志国等专家学者,以及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参加了研讨会。

 

      【核心提示】在研讨会上,关于吴英是否有罪,在律师和刑法学者中产生分歧。

  一场法律专业研讨会,与会者抢着发言。

  中华文化书院秘书长苑天舒的话音快过会议主持人,抢到了两分钟的发言机会。他宣读了他的老师,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汤一介、中文系教授乐黛云伉俪的一封短信:

  “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地解决。”

  两位人文学科的大师鲜见地就一起死刑案件发声,多少显现了这起案件火热的关注度。“老师让我一定尽早把信发出,否则就来不及了”,苑天舒说。

  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二审裁决,维持此前死刑的判决。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尽管从2007年2月吴英被拘留至今已近5年,但“不能杀”的呼声仍一边倒地涌来。

  2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了一场吴英案研讨会,法学者和实务专家对吴英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及是否应判死刑亦给出了同舆论一致的意见。至于吴英案背后的制度症结,诚如会议上宣读的大律师张思之的公开信所言: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

  同一天,新华社亦刊发长篇报道,“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非法吸存还是集资诈骗?

  吴英开始融资始自2006年。是年吴25岁,依赖着浙江发达的民间资本,她很快高息借款7个多亿。但自2007年2月,表面风光的“富姐”吴英突然案发,5年来吴英案细节皆已沙砾毕现。

  北京律师杨照东几乎全程参与了吴英案的辩护,在吴英所办产业发展资金几乎全部来自民间融资情况下,依然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吴英的7亿多元从11个人那里借来,这11人中,有2人是吴英本色集团的高管,也是吴英夫妇多年好友,7人均与吴英交友在先,借款在后,吴英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单人借款3.2亿元)因借款与吴英相识,后成为合作伙伴”,杨照东说。

  杨照东由此质疑吴英并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集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件。

  “吴英案的实质是她向特定少数人借高利贷”,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认为。

  公诉方并不否认这些债权人与吴英在借款之前就是朋友,但认为这些人有的做“资金生意”,吴英明知他们的资金从公众处吸收而来,仍向他们借款,因此吴英的行为就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这一观点亦得到部分刑法学者认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吴英借款7个多亿,玩儿得这么大,如果不判刑,对其背后的众多债权人说不过去,所以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辞其咎”。

  但阮齐林也认为吴英罪不至死,他认为吴英应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无‘欺骗’,也就是吴英借的钱有没有落实投资计划”。

  至于吴英是否实施了欺诈。公诉方认为吴英在借款时使用了虚假的本色集团宣传册。“这些宣传册专门用于安徽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谈判,而不是借款。而且,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印制的,而吴英最晚的一笔借款发生在当年11月”,杨照东说。

  吴英案发前“富姐”的称谓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她购置的天价珠宝和豪华汽车。这些炫富行为被二审裁定认为吴英为了“骗取债权人对其有偿债能力的信任”,同时也符合随意处置、肆意挥霍的定罪要件。

  吴英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但“吴英借了7个多亿,只挥霍了1000万”被律师田文昌质疑不符合“主要用于挥霍”的定罪要件。

  至于吴英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知名律师张思之的看法是,“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效仿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

  在研讨会上,关于吴英是否有罪,在律师和刑法学者中产生分歧。

  多位律师严辞声明吴英无罪,而刑法学者则持吴英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的观点。

 

相关链接: 聚焦:吴英案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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