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汽车,今后将在法规的规范下有序召回。
怎样的“缺陷”需召回?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飞指出,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年年增长,召回的汽车数量增加也符合质量发展规律。但更为客观和科学的认识是,从2004年实施召回制度以来,我国汽车产品在质量大幅提升的同时,被发现、被纠正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说明召回制度对保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有关专家指出,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扩大召回内容。
消息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