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破产案现已在该法院审理终结,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据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我国首宗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中院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披露此案审理细节。据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国新介绍,大鹏证券于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9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的自营买卖等。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1月17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关闭后的清算工作。
2005年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2006年1月24日,深圳中院正式开庭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此案于今年12月中旬审理终结。
据黄国新介绍,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后,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在破产审理期间,该法院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至该案审理终结之日,大鹏证券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80%以上高票通过。
同时,该法院在此案审理中灵活处理收购债权,对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产生的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予以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涉及国家收购个人债事宜,法院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未实际发放再贷款的情况下以其收购额度先行申报债权,确立了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再贷款债权的预申报制度。
记者了解到,该法院还积极追收破产财产,依法处理关联债权。此案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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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曾经风光无限
1993年6月,大鹏证券获准筹建,注册资金1亿元,发起人包括三家人民银行总行系统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成为大鹏股东的还有两家新成立的民营企业——深圳兆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和深圳市金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策)。根据工商注册资料,兆富成立时的办公地址是电子科技大厦,即大鹏证券最早的中电营业部地址,法定代表人一直都是原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本人。外界也一直怀疑徐卫国是金策的实际控制人。兆富加金策实际为大鹏的第一大股东。
大鹏证券从此起步,逐步发展为全国性券商。1995年9月增资扩股到5亿元,1996年11月8日迁入深圳标志性建筑地王大厦八层。
1999年股市“由熊转牛”,大鹏证券一跃成为全国排名前十位的知名券商,并成为首批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券商之一。当年大鹏还发起组建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并独家承办了首届高交会上的“高新技术创业资本论坛”,一时风光无限。
2000年5月,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44家企业成为大鹏证券股东。2001年8月9日,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6.3亿元。此后大鹏控股的架构下增加了若干子公司:2000年9月成立了大鹏创投(大鹏控股占50%);2000年11月成立了大鹏网络(大鹏控股占99.4%);2002年3月成立了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大鹏控股占95%),2001年7月与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等公司成立了大鹏出版有限公司和大鹏国际等公司。(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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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国企破产案件比重大幅下降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审判白皮书》,对2006年6月市中院恢复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原名称民事审判第七庭)至2011年6月,共五年间的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总体分析。《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逐年递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比重下降。
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逐年递增
深圳市法院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市中院统一立案受理,基层法院没有破产案件管辖权。近几年来,市中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逐年递增,呈现受理案件数、新收重整案件数、结案数同比上升的格局。自2006年6月市中院恢复成立破产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七庭)至2011年6月,五年共收到破产申请285件,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72件,同时受理破产重整案件8件,受理破产衍生诉讼159件。
据了解,自1993年至2006年,市中院共受理了167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干预和行政色彩逐渐淡出,国有企业作为平等的竞争主体,享受的特殊待遇逐步取消。近几年除个别政策性破产案件外,其余均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受理的破产案件,自2006年至2011年6月市中院仅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7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比重大幅下降。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增多
《破产审判白皮书》指出,破产程序是一种彻底的司法清偿程序,它将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都吸纳进来,寻求一种终结的公平分配。但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状况,而且通过该程序最终受偿的债权将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债权人即使在得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条件下,不愿启动破产程序,而更乐意在不触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寻求债权的受偿。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大力推动,破产案件改变了以往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单一形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成为主流。
据悉,2006年至2011年6月,市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110件系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中小企业破产案件明显增多目前,市中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已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过渡。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小企业破产案件明显增多。市中院还受理了多宗证券公司破产案、非企业法人清算案,上市公司也被纳入破产案件的主体范围。
目前,市中院共受理了四宗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市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仅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而且类型多样,许多案件在全国都具有首创性。2006年受理的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系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的第一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深圳市华茂学校等五家民办学校清算案,系我国第一例经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参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的民办学校清算案;在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后市中院还成功审理了广东省第一宗企业重整案件即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此外,还出现了先由企业进行非破产清算后,由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
破产衍生诉讼数量明显增长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强调债务清偿的公平,处处体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有关债务人的诉讼须经两审终审,给予当事人程序上的公平,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平衡的支点也使得公平和效率价值在破产制度中相结合。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原由一裁终审解决的有关实体的纠纷,全部转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等五类诉讼案件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理,部分纠纷由其他审判业务庭审理。2008年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新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14件,审结7件。自2009年起,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除劳动争议案件外均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理,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全年共新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58件,同比增长314%;2010年共新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77件,同比增长33%,呈现出破产衍生诉讼受理数、新收案件数、结案数同比上升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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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证券破产案尘埃落定
系内地券商破产第一案,法院最终确认债权总额43亿元
深圳中院昨日通报:历经五年多的审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已审理终结,并披露了此案审理详情——法院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据了解,大鹏证券破产案是中国内地券商破产第一案。
大鹏证券注册资本为5亿元,后增资扩股到15亿元。经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鹏证券资不抵债金额达27亿多元。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深圳中院宣布破产。今年6月27日,深圳市中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大鹏证券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80%以上高票通过。在大鹏证券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中,法院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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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多因高管经营不善
深圳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指出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需要引起社会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白皮书》指出,企业破产倒闭,除了市场竞争因素之外,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也是重要原因。深圳中院受理的绝大部分破产案件,财务管理混乱、高级管理人员疏于履行经营职责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追究尚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消息来源:深圳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