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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辽宁一男子写博客揭人“丑恶嘴脸”被判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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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写博客揭人“丑恶嘴脸”被判精神赔偿
发表日期: 2010/9/12 0:08:46 阅读次数: 10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华网沈阳9月11日电(范春生、周贤忠)对网民来说,博客有点像“个人日记”,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言论,但在博客里也不能肆意乱说,辽宁省沈阳市一位网民就因说了些不当的话被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法院9日一审判定,该网民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在博客上发表致歉声明。

      2009年4月21日,沈阳市民王劲以“沈阳XX”为名,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揭露一对骗子夫妻的丑恶嘴脸”的博文。博文中写道“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正式调查冯某”,在该篇博文中王劲描述了与冯某夫妇相识的过程、将画抵押给冯某夫妇的过程以及后来找冯某妻子要画没有要回的过程,并在文章的末尾写道:“他在沈阳究竟骗过多少人的钱物,那就可想而知了。记住这一对丑恶夫妻的面孔,不要再(让)他们的骗术得逞!”王劲同时在博文中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

       此篇博文发出后,有网友大量跟帖,部分网友根据王劲的博文对冯某夫妇进行了谩骂。王劲博客的访问次数在2009年7月27日公证时为18万余人次。该博文发表后,给冯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今年1月23日,远在美国的冯某夫妇委托律师对王劲提起诉讼。这对夫妇认为,王劲的博客文章使得社会上不了解真相的人误以为真,对他们给予了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给他们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王劲的博文属于无端捏造事实,请求法院判令王劲在博客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网络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劲博文中写到冯某夫妇骗取其名画的过程及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正式调查冯某的事情,冯某夫妇均予以否认,王劲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博文内容基本属实。另外,王劲在博文中称冯某夫妇为骗子,并使用了“丑恶嘴脸”的侮辱性词语,同时在博文中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使冯某夫妇的名誉受到了侵害,故冯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定王劲删除其在“沈阳XX”的博客上发表的“揭露一对骗子夫妻的丑恶嘴脸”的博文,在博客上发表致歉声明,并给付冯某夫妇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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